慧聪消防网讯 11月15日发生在上海教师公寓的火灾震惊了全社会。16日,提交二审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现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代表纷纷呼吁要以此为戒,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强化火灾预防,提高处罚力度。
教训一:本应阻燃的外墙保温层为何屡成易燃品?
针对性建议:建设、施工、监理、质检等不同部门各负其责
上海教师公寓正在进行节能改造,违章电焊火渣引发保温层燃烧酿成大火;2009年元宵节,央视新楼因违规燃放烟花点燃了保温层石棉,熊熊燃烧6个小时;2009年4月,南京中环国际广场火灾,也是由于电焊渣引燃外墙面聚氯乙烯保温隔音板材;2008年7月27日,在建的第11届全运会场馆济南奥体中心体育馆发生火灾,原因是电焊操作引燃屋面保温和防水材料所致……
“国家从节能角度出发要求新建筑要考虑节能,老建筑要进行节能改造,并出台了保温材料的相关质量标准。然而,阻燃的保温层假如不具备阻燃功能的话,一旦高楼起火,会助燃产生‘烟囱效应’。类似的大小事故在业内屡屡发生,不能再不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兼连桥公司董事长孟勇说。
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了多条款的详细规定。但孟勇指出,目前很多标识合格的保温材料在阻燃性方面却并不过关,反成易燃品,“一个烟头放上去都能烧起来”,不能指望生产厂家自己保证质量。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建设、施工、监理、质检等不同部门的职能,草案修改稿已进行了周密规定。如何防止用到不合格产品?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教训二:共用建筑有消防设施隐患,谁来维修?
针对性建议:增加高楼消防管理条款,强制性维修住宅消防设施
新华网公布的消息显示,上海失火高楼东侧、南侧都没有消防登高面,云梯车、举高车无法靠近;居民家庭中易燃物较多,火灾控制难度大……上海市消防局局长陈飞说,高层建筑灭火是国际性消防难题。
在委员们的建议下,《江苏省消防条例》的修订草案修改稿新添加了大量关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区和公用建筑的消防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要求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有的委员提出,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时,由于业主众多,意见难以统一,导致消防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危及公共安全,条例应当设法解决这一难题。现在,条例草案专门针对这样的现象规定,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教训三:建设单位不愿完善楼内供水系统,怎么办?
针对性建议:处罚或从3千-3万上调为1万-10万
上海大火救援中,20层以上火势难以控制,消防战士不得不从另一处高楼往火灾大楼喷水,但喷水不如消防水枪有力,救援相当不易。
列席审议的省人大代表、江苏省消防总队副参谋长赵洪海说,很多高楼超过20层的火不能救,是因为内部供水管没有真正通水,这使得高层水车不能发挥作用。而很多建设单位宁愿罚款,也不愿增加管网,原因是处罚成本远远低于建设管网成本。
目前草案第53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赵代表提出,高楼内部消防给水设施人命关天,对逾期不改的,这个处罚额度过低,建议调高,并责令停止施工。
此外,赵洪海代表、赵顺盘委员等还建议,利用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开餐馆和娱乐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的,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违法行为,也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上述处罚标准,委员、代表们均建议调高为1万-10万,最终数目将在法规正式出台时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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