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新修订《成都市消防条例》紧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体现‘防患于未然’。一方面充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总结了多年来的消防安全管理成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要求,具有鲜明的成都特色。”在贯彻实施《成都市消防条例》工作会结束后,2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的独家采访,结合调研的具体情况,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
“降低防火条件包括对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建筑构造、设施设备等要素防火水平的降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对建筑使用性质划分更加的细致,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相关负责人说,即使是相同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也截然不同,同为公众聚集场所,宾馆和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就有很大不同,显然娱乐场所由于其人员高度集中、内部结构复杂、可燃物品多等特点,是消防部门监管的重点。因此,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势必会影响到建筑物的防火条件,这种变动已经危及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不能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应当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条例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练。
“由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制订特殊的要求是极其必要的。这些场所一旦发生大火,后果一般都非常严重。”相关负责人说,由于这些场所中人员多,而且对内部疏散通道情况不熟悉,疏散难度大。因此,条例规定这些单位必须要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最重要的还是要根据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练,让教职员工、医护等人员熟悉逃生的方式和方法,帮助弱势群体进行逃生。
■公交车辆配消防安全防护系统
条例规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为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车辆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这一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在吸取深刻教训以后出台的一项规定。”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各类车辆自燃或人为因素所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逐年增加,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社会负面影响。目前,公交车仍然是人民群众出行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上下班高峰时段公交车载客密度高达每平方米6—8人。尽管我市的公交车辆目前配备了安全锤、手提式灭火器等设备,但是由于公交车辆燃烧迅速,这些设备并不能满足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逃生的要求。安装能够迅速灭火的防护装置就可以解决车辆发生爆燃、火势迅速蔓延、乘客难以及时逃生等突出问题。本条中,公共交通车辆不仅要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逃生灭火设施、设备,还要求根据各种标准配置防护系统。
■超三百平方米餐饮场所集中供气
结合我市火锅店的特点,条例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管道天然气,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我市有不少火锅店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有的还存在罐体锈蚀、阀门松动、胶管老化、使用不当等问题,隐患不小。”相关负责人说,为预防和减少这类场所的火灾,本条规定这些场所的供气方式应当采用集中供气。
集中供气是指采用集中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而后利用管道将燃气送至楼内。这些场所采用的集中供气方式还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对气化间储量的要求、耐火极限的要求、电气防爆的要求、浓度检漏报警装置的要求等,保障集中供气方式的安全。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