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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识:基本消防知识及重点单位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9-01 09:11 出处:都江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生产监督管理局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或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有以下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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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或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有以下一些特点:

1.爆炸性火灾多。爆炸引起火灾或火灾中产生爆炸是一些企业生产中所采用的原料、生产的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多数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或生产环境存在易燃易爆的物质,如果具备了点燃引爆的条件,就会发生爆炸并导致火灾、火灾又引起爆炸。

2.大面积流淌性火灾多。可燃、易燃液体具有良好的流动特性,当其从设备内泄漏时,便会四处流淌,如果遇到明火,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3.立体性火灾多。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质的流淌扩散性,生产设备密集布置的立体性和企业建筑的互相串通性,一旦初期火灾控制不利,就会使火势上下左右迅速扩展而形成立体火灾。

4.火势发展速度快。在一些生产和储存可燃物品集中的场所,起火以后燃烧强度大、火场温度高、辐射热强、可燃气体液体的扩散流淌性极强、建筑的互通性等诸多条件因素的影响,使得火势蔓延速度较快。

发生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可燃物。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剂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均可称为可燃物质。如碳、氢、硫、钾、木材、纸张、汽油、酒精、乙炔、丙酮、苯等。

2.有氧化剂。即通常所说的助燃物质。如空气、氧气、氯气、氯化物以及高锰酸钾等。

3.有着火源。即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如明火焰、烟火头、电(气)焊火花、炽热物体、自燃发热物等。

所以只要使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可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发生事故以后,如果已经采取了限制火灾发展的措施,火灾便会得到控制,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就会减少。因此,防火措施主要包括:

1.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气瓶站、煤气站和锅炉房等工厂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工人不得随便进入。

2.火灾爆炸危险较大的场所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修。当必须在原地检修时,必须按照动火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需请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3.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汽的管沟、下水道、深坑、死角等处附近动火时,必须经处理和经验,确认无火灾危险时,方可按规定动火。

4.各种炉窑、熬炼设备等动火设备的操作,要坚守岗位,防止烟道窜火和熬锅破漏。同时熬炼设备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作业并有专人值守。

5.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结冰管道设备,宜采用蒸汽、热水等化冰解堵。

6.对于混合接触能发生反应而导致自燃的物质,严禁混存混运;对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发热的物质应保持使用贮存环境干燥;对于容易在空气中剧烈氧化放热自燃的物质,应密闭储存或浸在相适应的中性液体(如水、煤油等)中储放,避免与空气接触。

7.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还应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8.易燃易爆场所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严禁穿钉子鞋、化纤衣服进入,操作中严防铁器撞击地面。

9.对于静电火花产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提高环境湿度,可以有效减少静电的危害。

10.可燃物的存放必须与高温器具、设备的表面保持有足够的间距,高温表面附近不应堆放可燃物。

11.熔渣、炉渣等高温物要安全处置,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12.应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不能用水扑灭碱金属、活泼金属、氢化物火灾,因为这些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可燃气体,释放大量的热,使火灾进一步扩大。

13.不能用水扑灭电气火灾,因为水可以导电,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也不能用水扑灭比水轻的油类火灾,因为油浮在水面上,反而容易使火势蔓延。

14.钢铁水泄漏发生火灾,不可用水扑灭,因为高温金属液遇水会发生爆炸。

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严禁烟火”的标志,实际它是向我们提示:你已进入危险地区。这些标志通常出现在以下部位:

1.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如化工厂、油气储罐站、液化气换瓶站、煤气调压站等。

2.重要的场所,如发电站、变电站、通讯设备机房、历史文献储藏室等。

3.物资集中,发生火灾损失大的地方,如物资仓库、原材料库、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等。

4.人员集中,发生火灾伤亡大的场所,如礼堂、商场、托儿所、医院病房、图书馆、展览馆等。

在这些防火重点部位,我们必须做到:

1.不在这些场所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

2.不将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防火重点部位。

3.注意识别各种安全标志、消防标志,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服从消防管理人员的管理。

4.劝阻违章人员、制止违章行为,维护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单位;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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