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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防条例》11月9日起正式施行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8-24 08:33 出处:安徽省消防总队 作者:胡阳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 8月21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对《安徽省消防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以高票审议通过。此条例将于2010年11月9日起正式施行。

【慧聪消防网】 8月21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对《安徽省消防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以高票审议通过。此条例将于2010年11月9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消防条例》的顺利通过,对今后消防工作的开展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省消防总队法规处唐凯处长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消防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新制定的《安徽省消防条例》共7章70条,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与原《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相比,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并强化了职责追究;确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强调了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管职责和联动机制的建立;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打破了安徽地方立法“章中不设节”的传统惯例,突出了火灾预防;加强了农村基础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队伍建设;明确了各级消防业务经费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破解了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管理的难题;强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中介作用,规范了其运行机制;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消防行政处罚力度。

解读:

政府未履消防职责将被“究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如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被‘究责’。”省消防总队法规处唐凯处长介绍到。

《安徽省消防条例》突出了对政府履行消防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据介绍,《安徽省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单位,尤其是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这无疑为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

“能否有效地预防火灾,社会单位的作用很关键。”省消防总队法规处唐凯处长介绍,《安徽省消防条例》在强化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的同时,着重强化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特别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等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户履行单位消防职责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人提出,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值得关注,建议作出相应规定。

鉴于公安部2009年制定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作出了相关规定,消防条例也据此制定出相关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标准,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

消防安全城乡一个都不能落

据统计,近年来,我省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

“目前,我省的农村消防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是离实际的消防需求还是有很大差距。”省消防总队法规处唐凯处长介绍,农村消防建设不仅是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消防力量建设。

《条例》规定: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同时还规定居民(社区)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根据需要,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弥补公安消防警力无法全面覆盖乡镇、专职消防队无法满足广大农村消防安全需要的不足,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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