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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BC超细干粉灭火剂和ABC超细干粉灭火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64-1996工业氮
GB4066(所有部分)干粉灭火剂
GB435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neqISO7165:1995)
GB/T4509-1998沥青针入度测定法(eqvASTMD5—95)
SH0004-1990橡胶工业用溶剂油
3 术语和定义
GB4066(所有部分)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90%粒径 90% grain diameter
小于或等于某粒径的颗粒质量百分比为90%,该粒径称为90%粒径。
3.2
超细干粉灭火剂 Super fine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μ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
4 分类
超细干粉灭火剂按其灭火性能分为BC超细干粉灭火剂和ABC超细干粉灭火剂两类;BC超细干粉灭火剂是指能扑灭B类、C类火灾的超细干粉灭火剂,ABC超细干粉灭火剂是指能扑灭A类、B类、C类火灾的超细干粉灭火剂。
5 要求
超细干粉灭火剂主要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技术要求
BC超细干粉灭火剂
ABC超细干粉灭火剂
松密度,g/mL
厂方公布值±30%
厂方公布值±30%
含水率,%
≤0.25
≤0.25
吸湿率,%
≤3.00
≤3.00
斥水性
无明显吸水,不结块
无明显吸水,不结块
抗结块性(针入度),mm
≥16.0
≥16.0
耐低温性,s
≤5.0
≤5.0
90%粒径,μm
≤20
≤20
电绝缘性,kV
≥4.00
≥4.00
灭B、C类火效能,g/m3
≤150
≤150
灭A类火效能
木垛火,g/m3
—
≤150
聚丙烯火,g/m3
—
≤150
6 试验方法
6.1松密度
6.1.1仪器
a)天平:感量0.2g;
b)具塞量筒:量程250mL,分度值2.5mL;
c)秒表:分度值0.1s。
6.1.2试验步骤
6.1.2.1称取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35g,精确至0.2g,置于具塞量筒中。
6.1.2.2以2s一个周期的速度,上下颠倒量筒10个周期。
6.1.2.3将具塞量筒垂直于水平面静置3min后,记录试样的体积。
6.1.3试验结果
松密度按式(1)计算,取差值不超过0.04g/mL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Db=m0/V……………………………………………(1)
式中:
Db——松密度,单位为克/毫升(g/mL);
m0——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V——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所占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6.2含水率
6.2.1仪器
a)天平:感量0.2mg;
b)称量瓶:φ50mm×30mm;
c)干燥器:φ220mm;
d)真空干燥箱:
6.2.2试验步骤
6.2.2.1在已恒重的称量瓶中,称取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2g,精确至0.2mg。
6.2.2.2将称量瓶免盖置于温度(50±2)℃,真空度(0.095~0.096)MPa的真空干燥箱内1h。
6.2.2.3取出称量瓶加盖置于干燥器内,静置15min后称量,精确至0.2mg。
6.2.3试验结果
含水率x1按式(2)计算,取差值不超过0.02%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x1=(m1-m2)/m1×100%…………………………………(2)
式中:
m1——干燥前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6.3吸湿率
6.3.1试剂、仪器、设备
a)氯化铵:化学纯;
b)天平:感量0.2mg;
c)称量瓶:φ50mm×30mm;
d)干燥器:φ220mm;
e)恒温恒湿系统:饱和氯化铵恒湿系统(仲裁检验时采用)或调温调湿箱;饱和氯化铵恒湿系统(见图1),控制5L/min流量的空气(湿度为78%)通过恒湿器,恒湿器下部装有饱和氯化铵溶液。
图1
1——供气稳压缓冲装置;
2——广口瓶;
3——饱和氯化铵溶液;
4——直径250mm恒湿器;
5——内径6mm的玻璃管;
6——空气出口;
7——恒湿器孔板。
6.3.2试验步骤
6.3.2.1在已恒重的称量瓶中,称取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2g,精确至0.2mg。
6.3.2.2将称量瓶免盖置于温度(21±3)℃,相对湿度78%的恒温恒湿环境内24h。
6.3.2.3取出称量瓶加盖置于干燥器中,静置15min后称量,精确至0.2mg。
6.3.3试验结果
吸湿率x2按式(3)计算,取差值不超过0.05%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x2=(m4-m3)/m3×100%…………………………………(3)
式中:
m3——吸湿前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4——吸湿后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6.4斥水性
6.4.1试剂、仪器
a)氯化钠:化学纯;
b)培养皿:φ70mm;
c)吸量管:0.5mL;
d)干燥器:φ220mm。
6.4.2试验步骤
6.4.2.1在培养皿中放入过量的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用刮刀刮平表面。
6.4.2.2在灭火剂表面三个不同点用吸量管各滴0.3mL蒸馏水。
6.4.2.3将培养皿放在温度为(20±5)℃、盛有饱和氯化钠溶液(相对湿度75%)的干燥器内1h。
6.4.2.4取出培养皿,逐渐倾斜,使水滴滚落。
6.4.3试验结果
观察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有无明显吸水、结块现象。
6.5抗结块性(针入度)
6.5.1试剂、仪器、设备
a)氯化铵:化学纯;
b)恒温恒湿系统:按6.3.1中e)的规定;
c)电热恒温干燥箱:精度±2℃;
d)针入度仪(符合GB/T4509—1998的规定):精度0.1mm,标准针与针杆质量之和为(50.00±0.05)g;
e)烧杯:100mL;
f)秒表:分度值0.1s;
g)震筛机:摆动频率(4.58~4.92)Hz,震击频率(0.52~0.55)Hz,震击高度4.0mm。
6.5.2试验步骤
6.5.2.1在干燥、洁净的烧杯中,装满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用刮刀刮平表面。
6.5.2.2将烧杯置于震筛机上,用夹具夹紧,震动5min;取下烧杯,在温度为(21±3)℃、相对湿度为78%的条件下增湿24h;然后移入温度为(48±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24h。
6.5.2.3测定针入度:测定时,针尖要贴近试样表面,针入点之间、针入点与杯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mm。针自由落入试样内5s后,记录针插入试样的深度(以mm计),每只烧杯的试样测三个针入点。
6.5.3试验结果
取三次试验(九个针入点)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6耐低温性
6.6.1仪器、设备
a)低温试验仪:精度±2℃;
b)试管:φ20mm×150mm;
c)天平:感量0.2g;
d)秒表:分度值0.1s。
6.6.2试验步骤
6.6.2.1称取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8g,精确至0.2g,放在干燥、洁净的试管中。
6.6.2.2将试管加塞后,放入-55℃环境中1h。
6.6.2.3取出试管,使其在2s内倾斜直到倒置。用秒表记录试样全部流下的时间。
6.6.3试验结果
取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790%粒径
6.7.1仪器、设备
a)天平:感量0.2g;
b)秒表:分度值0.1s;
C)激光粒度分析仪:精度0.1μm。
6.7.2试验步骤
6.7.2.1称取5g超细干粉灭火剂试样放入烧杯中,加入50ml无水乙醇。
6.7.2.2将烧杯放在超声波分散器上分散5min。
6.7.2.3将分散好的试样倒入激光粒度分析仪的试样槽,进行测定,记录试验结果。
6.7.3试验结果
取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8电绝缘性
6.8.1仪器、设备
a)升压变压器:输出电压可连续升到5kV以上;
b)电极:由抛光的黄铜板制成,直径25mm,厚度不小于3mm,边缘成直角,两电极间距离为2.50mm±0.1mm。
C)试验房间:试验房间的净体积应不小于100m3,其长、宽均不小于4m,高度H为3.7m±0.2m。
6.8.2试验步骤
做灭火试验以前,将电极固定在试验房间内距底部50mm、距火灾模型不大于1m处,喷射结束后,调节变压器为电极施加4kV电压,保持5min。
6.8.3试验结果
施加4kV电压,保持5min记录是否击穿。
6.9灭B、C类火效能
6.9.1试验条件
6.9.1.1灭火试验房间
a)试验房间的净体积应不小于100m3,其长、宽均不小于4m,高度H为3.7m±0.2m;
b)每次试验前试验房间内各测温点的温度应为15℃~35℃。灭火过程宜用红外摄像机进行观察。
6.9.1.2试验仪器及材料
氧浓度仪:精度±0.1%。该分析仪应能连续监控和记录整个试验过程中封闭空间内的氧气浓度。
M1距离地面的高度与火灾模型的高度相等,水平距离火灾模型600mm到1000mm。M2位于M1上方,垂直于M1,高度为0.9H。M3位于M1下方,垂直于M1,高度为0.1H(见图2);
b)测温装置:K型热电偶,直径1mm。M4位于火灾模型上方中心100mm处,M5位于四个燃料罐上方50mm处。(见图2);
c)压力变送器:精度0.5级,应能连续监控和显示喷头的出口压力;
d)燃料盘(火灾模型):面积为0.25m2±0.02m2的正方形钢质盘,高120mm,壁厚6mm,盘内加12.5L燃料,燃料面距盘口上沿至少50mm。燃料盘底部距地面600mm,可放置于房间内不被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的任何地方;
e)燃料罐:四个钢质的圆形试验罐。直径80mm±5mm,高度不小于100mm,壁厚不小于2mm;燃料罐内放入50mm燃料,燃料面距罐口上沿至少50mm。四个燃料罐放置在房间四角、距墙50mm交点处,其中两个罐距地面不大于300mm,另两个罐距房顶不大于300mm,两两对角对称放置;
f)燃料: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符合SH0004-1990合格品的要求);
g)高低温试验箱:精度±1℃;
h)电子天平:精度2g;
I)秒表:分度值0.1s。单位为毫米
图2
M1、M2、M3——氧浓度仪;
M4、M5——测温装置。
6.9.1.3灭火装置
a)动力源:由40L普通氮气钢瓶、减压器、调压阀组成,氮气符合GB/T3864-1996;
b)灭火剂贮罐:容积60L,贮罐内高度620mm,贮罐内径350mm,材料和强度等符合GB4351的规定;
c)管路:由DN40的无缝钢管构成;
d)喷头:喷口直径为10mm。
6.9.1.4灭火装置的安装
灭火剂贮罐和氮气钢瓶置于试验房间墙壁外侧,喷头置于试验房间内顶部中心、距顶部300mm处,向下喷射。灭火剂贮罐和喷头之间由管路连接。
6.9.2试验步骤
6.9.2.1将超细干粉灭火剂放在-20℃±2℃条件下24h,然后立即移入50℃±2℃条件下24h,取出室温下放置至少2h。
6.9.2.2根据生产单位提供的灭火剂用量称取按6.9.2.1处理后的超细干粉灭火剂,装入灭火剂贮罐。
GA578-2005
6.9.2.3将燃料盘、燃料罐按规定加好燃料,首先点燃四个燃料罐,然后点燃燃料盘,预燃30s。
6.9.2.4关闭试验室门(此时房间内氧浓度低于正常大气中氧浓度的值不得超过0.5%),开始启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应调节钢瓶调压阀使喷头出口压力保持在0.50MPa±0.05MPa。灭火剂释放结束后关闭氮气瓶。
6.9.3试验结果
灭火剂释放结束30s内火焰全部熄灭且燃料盘、燃料罐内有剩余燃料为灭B类火试验成功。
注:超细干粉灭火剂若具有灭B类火灾的灭火效能,即认为其具有灭C类火灾的灭火效能。
6.10灭A类火效能
6.10.1木垛火
6.10.1.1灭火试验房间
同6.9.1.1。
6.10.1.2试验仪器及材料
a)氧浓度仪:同6.9.1.2a);
b)测温装置:同6.9.1.2b);
c)压力变送器:同6.9.1.2c);
d)木垛(火灾模型):木垛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金属支架高为600mm±10mm,
应制成能使木垛底部暴露于空气中。木材为云杉木、冷杉木或密度相当的松木,木条含水率为9%~13%。木条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40mm±1mm,木条长度450mm±25mm。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每层六根,间隔均匀,共四层;
e)引燃盘:同6.9.1.2d;
f)燃料:同6.9.1.2f;
g)高低温试验箱:同6.9.1.2g;
h)电子天平:同6.9.1.2h;
I)秒表:同6.9.1.2i。
6.10.1.3灭火装置
同6.9.1.3。
6.10.1.4灭火装置的安装
同6.9.1.4。
6.10.1.5试验步骤
6.10.1.5.1同6.9.2.1。
6.10.1.5.2同6.9.2.2。
6.10.1.5.3在引燃盘内放入12.5L水,然后加入1.5L燃料,将木垛放在引燃盘上部中心处,其底部距引燃盘上沿300mm,通过点燃燃料引燃木垛。
6.10.1.5.4在房间外引燃木垛,使木垛自由燃烧6min,在6min预燃时间结束前15s之内将木垛移入试验房间。木垛位于金属支架上距地面600mm,可放置于房间内不被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的任何地方。
6.10.1.5.5预燃达到6min时关闭房间门(此时房间内氧浓度低于正常大气中氧浓度的值不得超过0.5%)开始启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应调节钢瓶调压阀使喷头出口压力保持在0.50MPa±0.05MPa。
6.10.1.5.6灭火剂释放结束后关闭氮气瓶,房间保持密封10min,然后移出木垛。
6.10.1.6试验结果
灭火剂释放结束后60s内扑灭明火;在房间内保持密封10min后,移出木垛,继续观察3min,木垛不复燃,则为灭木垛火试验成功。
6.10.2聚丙烯火
6.10.2.1灭火试验房间
同6.9.1.1。
6.10.2.2试验仪器及材料
a)氧浓度仪:同6.9.1.2a;
b)测温装置:同6.9.1.2b;
c)压力变送器:同6.9.1.2c;
d)聚丙烯燃料片(火灾模型):火灾模型由四片竖直固定在固定架上的聚丙烯燃料片(白色,密度:905㎏/m3)组成,每片长度(405±5)mm、宽度(200±5)mm、厚度(9.0±0.5)mm,各片间的距离见图3。燃料片底部距地面203mm。燃料片应被固定架机械固定,使其在试验期间不得弯曲;
e)引燃盘:长度112mm、宽度51mm、高度21mm、厚度2mm,位于聚丙烯燃料片的正下方,引燃盘51mm边平行于聚丙烯燃料片200mm边。引燃盘位于房间地面中央;
f)燃料罩:高度850mm、长度610mm、宽度380mm,其中边长为850mm×610mm的两侧面和边长为610mm×380mm的顶面由厚度为2mm的钢板制成,其它各面为开放式。燃料罩罩在燃料片及引燃盘外部,其610mm边平行于燃料片200mm边;
g)燃料:同6.9.1.2f);
h)高低温试验箱:同6.9.1.2g);
I)电子天平:同6.9.1.2h);
J)秒表:同6.9.1.2I)。
图3
单位为毫米
1——燃料罩;
2——燃料片;
3——固定架;
4——引燃盘。
6.10.2.3灭火装置
同6.9.1.3。
6.10.2.4灭火装置的安装
同6.9.1.4。
6.10.2.5试验步骤
6.10.2.5.1同6.9.2.1。
6.10.2.5.2同6.9.2.2。
6.10.2.5.3在引燃盘内加入40mL水,然后加入6mL燃料。点燃燃料引燃聚丙烯燃料片,预燃210s。
6.10.2.5.4预燃达到210s时关闭房间门(此时房间内氧浓度低于正常大气中氧浓度的值不得超过0.5%)开始启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应调节钢瓶调压阀使喷头出口压力保持在0.50MPa±0.05MPa。
6.10.2.5.5灭火剂释放结束后关闭氮气瓶,房间保持密封10min,然后开门观察。
6.10.2.6试验结果
灭火剂释放结束后180s内火焰全部熄灭,开门后聚丙烯燃料片不复燃为灭聚丙烯火试验成功。
7检验规则
1.1检验类别与项目
7.1.1出厂检验
本标准的松密度、含水率、吸湿率、斥水性、90%粒径、抗结块性(针入度)为出厂检验项目。
7.1.2型式检验
本标准表1中的全部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式生产时每隔三年的定期检验;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组、批
批为一次性投料于加工设备制得的均匀物质。
组为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用相同的原料和工艺生产的产品,包括一批或多批。
7.3抽样
7.3.1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抽样前应将产品混合均匀,每一项性能在检验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7.3.2按“组”和“批”抽样,都应随机抽取不小于40kg样品。所取的样品必须贮存于洁净、干燥、密封的专用容器内。
7.4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所检项目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中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每个包装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明生产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合格标志、质量及适用的火灾类别和简单的贮存保管要求等。
8.2包装
超细干粉灭火剂应密封在塑料袋内,塑料袋外应加保护包装。
8.3运输和贮存
超细干粉灭火剂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处,运输中应避免雨淋,防止受潮和包装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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