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根据《消防法》确立的“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条例》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了一系列补充和细化,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条例》强调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了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具有的内容,规定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预案应当包括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规定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首次在地方立法中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并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企业等单位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条文选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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