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今后,在广西,公安派出所可接受委托实施火灾事故调查、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灭火救援行动、个体工商户亦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出炉,《意见稿》结合全区实际情况新增多项规定。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救援据介绍,目前广西很多建筑都在楼体外设置了大量的广告牌,这些广告牌多为铁质或铝质,一般的高压水流难以穿破。“在灭火中,我们消防队员必须绕过户外广告牌寻找缝隙,才能实施‘精准’射水灭火,有时甚至必须先冒险破拆广告牌再进行灭火,极大地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效率。”广西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法制处参谋王华博告诉记者,因此,《意见稿》明确,建筑物防盗设施和楼体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违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拆除,并对管理使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建筑材料以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毒性能直接影响火灾的控制和室内人员的疏散安全,《意见稿》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验。未经见证取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个体工商户亦需履职责消防标准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消防管理模式。“目前,全区已经制定了单位消防管理的地方性标准,本着从实际出发和立法前瞻的原则,规定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消防管理。”王华博说。近年来,在广西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过长期发展,其营业场所面积大、员工多,接近或达到了设立企业的规模,但仍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不亚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意见稿》除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外,同时还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法律责任。王华博接着告诉记者,“多产权、多使用权的建筑物的消防管理问题是目前消防工作的一个难点和热点,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意见稿》规定,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并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较多或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成立或者共同委托同一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派出所可调查火灾事故
王华博向记者出示了今年1至6月份火灾形式分析,据显示,全区上半年共发生火灾631起,死26人,伤5人,全区火灾形势整体保持稳定,但农村、集镇、城乡结合部亡人火灾比较突出。全区发生的15起亡人火灾事故有11起集中在农村、集镇及城乡结合部,共导致21人死亡。
“但我们消防部门覆盖面比较窄,最基层的消防部门只在县里驻站,专职消防队无法满足广大农村消防安全需要。而派出所点多面广,人员相对充足,如果可以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的主力,将大大提高调查事故的效率。”因此为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力度,《意见稿》授权公安派出所可以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职权,并明确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一些相对的小火灾,比如没有人员伤亡,直接损失轻微,成因明确一般不会引发诉讼的火灾的事故调查转移给派出所处理”。王华博补充说,此外,还规定了乡镇要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据了解,自2001年自治区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只在2004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随着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并于2009年5月1日施行后,与新《消防法》对照,《条例》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不一致的内容。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也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条例》的修订列入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为避免与上位法重复,我们重点在于对《消防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王华博说。
“此次修订是在自治区法制办等部门的指导下,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先后赴上海、云南以及区内各地进行了5次立法调研,组织召开3次立法研讨会,提出修改意见130多条,数十次易其稿,最后形成《实施办法》草案。”7月27日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其间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譬如对于共有建筑的管理模式成了难点,一整栋商业楼中人员复杂,很多人法律意识薄弱,配套的处理办法以及处罚规定如何能做到完善,民众的建议和意见我们会细致研究讨论。”王华博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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