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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抽查检验依据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注:抽查时,采用有效标准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项/推荐项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产品性能
其它
1
外观及主要部(器)件
GB 16808
强制项
●
2
基本功能
GB 16808
强制项
●
3
绝缘电阻
GB 16808
强制项
●
4
电气强度
GB 16808
强制项
●
5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GB 16808
强制项
●
6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 16808
强制项
●
7
静电放电抗扰度
GB 16808
强制项
●
8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GB 16808
强制项
●
9
浪涌(冲击)抗扰度
GB 16808
强制项
●
10
电源瞬变
GB 16808
强制项
●
11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
GB 16808
强制项
●
4、抽样
(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3)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台,其中1台样品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企业代表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5)样品及备样由抽样人员或委托受检单位送交质检机构。
5、判定原则
产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结论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备样进行复检,并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本细则所引用标准有修改、修订或更新等以及其它情况,以修订后的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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