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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消防应急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抽查检验依据
GB17945消防应急灯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
注:抽查时,采用有效标准
3、检验项目
3.1消防应急灯具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产品性能
其它
1
外观检查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2
主要部件检查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3
基本功能试验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4
充、放电试验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5
重复转换试验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6
电压波动试验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7
转换电压试验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8
充、放电耐久试验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9
绝缘电阻试验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10
耐压试验
GB 17945-2000
强制项
●
4、抽样
(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3)抽样基数不少于20台;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抽取3台,2台样品用作检验,1台样品作为备样。
(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企业代表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5)样品及备样由抽样人员送交质检机构。
5、判定原则
产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结论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备样进行复检,并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本细则所引用标准有修改、修订或更新等以及其它情况,以修订后的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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