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山东莱芜市政府修订出台了《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指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整合辖区治安、物业等其他辅助力量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要求:一、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住出租房的管理单位、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公安消防机构委托确认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等级,发放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经常性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对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居住出租房,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四、工商、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管理工作,及时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关方面通报的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规定》还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室内电气线路敷设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二是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三是室内不得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四是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五是居住出租房每层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六是3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且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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