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5月26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贵州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荣在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说,《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总结了我省消防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对消防主体的消防责任、农村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翔在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条例(草案)》明确了加强消防规划制定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内容;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
在分组审议时,委员们建议,《条例(草案)》中应加入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消防知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各地行之有效的关于火灾防治的乡规民约,社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清理占道经营、阻碍消防通道的有关规定等。政府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明确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当前娱乐场所和高层建筑是火灾高发地,应把这些地方明确为消防重点,建立相应措施。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因扑救火灾造成人身伤害的,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救助或治疗,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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