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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出台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3-25 13:58 出处:新乡消防支队 作者:杨敏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过错,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树立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慧聪消防网】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过错,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树立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新乡消防支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全市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执法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将消防执法过错分为轻微执法过错、一般执法过错、严重执法过错和特别严重执法过错。根据消防执法人在执法中存在过错的程度,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三是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四是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五是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六是集体研究决案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七是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办法》同时指出,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应处理,一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二是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限期调离执法岗位;三是停止执行职务;四是行政处分。因执法过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领导责任暂行办法》,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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