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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搞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3-16 08:41 出处:每日甘肃网 作者:冉永斌 唐绍鹏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城乡家庭也向多元化发展。城市的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工程、综合性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增加,大型企业单位也迅速增多,全国的消防机构防火监督任务日益

【慧聪消防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城乡家庭也向多元化发展。城市的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工程、综合性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增加,大型企业单位也迅速增多,全国的消防机构防火监督任务日益繁重,除了对单位进行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消防监督人员还担负着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任务。显然,仅靠公安消防监督员的力量,是无法有效地完成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的。全国消防机构所担负工作任务和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比例严重失调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让公安派出所担负起一部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当前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一项重要举措。

虽然《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中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还不成熟,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轻视或者忽略了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必然性。

一、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监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开放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单凭消防部门一家承担,远水难救近火,难免产生顾而不及的现象。派出所加强所在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是改变这种局面,填补鞭长莫及空档的强有力助手。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定条件的要求,其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

(二)派出所完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新时期工作职能的需要。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向基层派出所延伸,应包括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企业、街道、农村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和火灾预防工作。派出所通过诸多的管理工作,最终目标是确保管辖区域一方平安。因此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积极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辖区内的火灾事故发生数,让人民群众、经商投资者真正享有安全感。

(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辖区消防工作客观要求所决定的。从消防监督职责划分比重分析,每个地方都有部分重点企业、单位,它们的消防工作直接由县市的消防部门承担监督职责,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量的企业、单位,特别是当前私营企业、家庭式加工业迅速发展,它们都分布在各个乡镇、街道或农村,这部分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日益加重、扩大,再由县、市消防部门实施监督,显然难以做到。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占有天时、地利、人熟的优势。因此,这部分单位、企业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派出所承担最为合适。

二、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分析

虽然,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也做了不少工作,对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但由于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不同,该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如果能充分利用好这一巨大资源,就能有效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消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的“四进”活动的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的消防工作就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认识片面,责任不明。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机构,尤其是县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三级管理中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职责理解不深,贯彻力度不大。有的认为分级管理后乡、镇消防工作全部由乡镇派出所负责,与自己关系不大,业务上未能实现有效的指导;有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揽,名义上实行分级管理,实际上是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二是各级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足,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可管可不管,从而致使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没有形成体制,没有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执法中业务不熟,执法随意。消防监督检查是门多学科交叉结合的科学,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客观上要求防火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工作经验。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使火灾隐患相应增多,派出所民警现有的消防业务知识和惯用的消防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城乡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具有相当强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业务能力,加之公安派出所本身业务繁忙,各项工作的落实最后都压到基层派出所头上,再让派出所民警专门学习研究消防业务,会导致力不从心的局面。由于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跟不上,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和行政处罚中随意性大,个别派出所防火检查无笔录,整改隐患依据不明,法律文书不规范,使用法律根据欠准确,消防执法缺乏严肃性。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甘肃省大部分县市对公安派出所兼、专职消防民警进行了业务培训和指导,但是力度不大,公安派出所对其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不明确,甚至出现公安派出所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的现象。

(三)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经费不足。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公安局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名义做出。因此,公安派出所每发出一份法律文书或作出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到消防机构审核审批。目前,派出所没有消防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防火监督只能以治安带消防,根本无法专门派人派车去边远和农、牧区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基层派出所本来就警力不足,业务繁重,加之执法程序繁琐,很难有效保证消防监督检查、宣传以及组织群众灭火等消防业务的全面落实;再则,消防业务经费无法保证,使派出所消防工作力不从心,难以奏效。

三、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对策。

解决好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中所面临的诸多难题,是公安派出所真正全面和深入实施消防监督的关键所在,以笔者拙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使命,提高认识。要增强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首先应增强公安民警的消防意识。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认识消防工作是治安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公安业务的重要内容,要使每个民警懂得“城门失火”必然“殃及池鱼”的道理,认识到火灾的发生必然会导致治安、刑事、交通等方面的连锁反应。要从组织上、制度上、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不断调动广大基层公安民警搞好消防业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明确使命,提高认识,自觉投身到消防监督工作中去。在此基础上,公安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围,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完善制度,规范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派出所特点,规范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程序应与治安案件程序并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运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的填写等方面对派出所民警进行多项指导,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法。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除行政拘留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外,其他处罚依据《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作出。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消防工作的知识性、专业性强。为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基层公安民警的业务指导,应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把定期不定期的专业培训与具体防火监督中的业务指导相结合,在公安基层专兼职消防民警中实行上岗培训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行使消防监督职能,或调配民警时注意选调有一定消防业务素质、工作责任性强、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既能胜任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能组织群众扑救火灾的同志从事防火监督,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基层派出所肩负的消防工作任务。

(四)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必需的业务经费。甘南州迭部县共辖11乡镇,但仅有5个派出所,分布在边远农牧区的寺院和宗教场所就有20个,实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后,诸如此类场所消防监督工作无形中全落在派出所民警肩上,但由于没有消防专项经费,使得日常监督检查无法落到实处,派出所有车无油,行路难让民警们只能望而却步。为此,笔者认为,为解决消防经费难的问题,可在每年县政府与县乡镇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上明确派出所资金保障问题,可由乡政府预算不少于3000元的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经费,并适时逐步增强,这样才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物质保障。同时县、乡政府可根据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成效划出专款,用于加强派出所基础建设和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给予体现,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总之,要切实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努力。只有逐步完善和健全三级消防监督制度,保障所需经费,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作用,减少火灾隐患,为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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