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与各种自然灾害作斗争是人类社会的永久主题,更是我们消防部队的神圣职责。在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规定:公安消防队伍除完成本法规的火灾扑救外,还应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抢险救援工作落实到消防部门头上。到了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此可见,为伤者、特别生命垂危的伤者,提供第一现场第一时间的医疗救助,以抢救或维持伤者的生命,一直是消防应急救援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针对我们基层作战中队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现象:那就是我们经常会在灾害现场中扮演“第一目击者”这个重要角色(所谓第一目击者:是指在现场为突发伤害、危重疾病的病人提供紧急救护的人。包括现场伤病人身边的人,如:亲属、同事、EMS救援人员、警察、消防员、保安人员公共场合服务人员等)。“特别在火灾或抢险救援灾害事故发生后,经常是我们责任区消防中队首先到达现场,进行灾情侦查处置,在现场发现有伤员的情况下,120还没有到场”,特别是辖区偏远的中队,由于管辖范围大,一旦遇到伤员伤情严重,再行调度120救护根本来不及,所以,在120急救系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消防队对伤者进行紧急就会处理,为后续急救医疗单位的到来赢得宝贵的救治时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为什么我们要去争取这短短的几分钟呢!这里不得不提到医疗上的“黄金救护4分钟”。所谓黄金救护4分钟:指的是在正常室温下,心脏骤停3秒钟之后,人就会因脑缺氧感动头晕;10-20秒钟后,人就会意识丧失;30-45秒钟后,瞳孔就会散大;1分钟后呼吸停止,大小便失禁;4分钟后及细胞就会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害。由于心脏骤停,患者随即进入生物学死亡阶段,生还希望就极为渺茫。所以现代护理学(有的划分到急救学)里就把无论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呼吸、心跳骤停的病人,意外突发的4分钟内时间成为黄金救护时间(严重创伤者救的黄金时间是在受伤后1小时以内)。而4分钟内不管是从理论还是现实情况来看医院急救人员和救护车是无法赶现场的,所以在消防官兵中普及“急救自救”常识是非常必要的,他是提高人们生命保障的最好必要的防线之一。国内因为现场抢救及时的案例也很多,下面针对发生在我们消防部队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那是2005年7月1日凌晨,四川省广元地区突发洪水,这天清晨,4名在铁路沿线临时上工的妇女被困江心小沙洲。水位还在不停地上涨,4名妇女的生命危在旦夕为了营救被困的四名女工,现场游泳技术最好的消防战士陈灿主动请缨,下水救人。但因为水流湍急,陈灿数次下水,数次被汹涌的洪水冲走被安全绳拉回;就在最后一次救援的过程中,陈灿逐渐靠近了被困群众,但是洪水再一次把陈灿卷到了水底……陈灿自己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威胁。岸上的战友看到陈灿不行了,马上把陈灿往回拉,五分钟后,终于把陈灿拉上了岸。但此时的陈灿心脏已经停止了跳动。岸上的战友只能无助的呼喊着陈灿的名字,希望他能够醒来,就在这时候,就在这时,在岸上焦急如焚的人群中,有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中医迅速对陈灿展开了营救给陈灿做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一系列的现场救助,正是因为在当时的现场有这么一个懂得现场医疗急救的老中医保证了陈灿获得了新生。仔细一想,如果当时没有这位懂得现场医疗急救的老中医,我们的战友陈灿是否能够的活下来。这是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也是我们消防部队应该重视的一个课题。
目前我国消防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比如湖北、天津、四川等省开展此项工作较早,而有的省才刚刚起步,相对国外开展这项工作较早的国家来说,我国要落后一些,其中医疗急救是最薄弱的环节。国外医疗救助几乎存在于每次灾害事故中,以德国柏林为例,其医疗救护占总出动的74%;新加坡医疗救护车55辆,占其消防车辆总数的66%;日本抢险救援占总出动数的95%以上;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区一年医疗救护约45万次、澳门特区则为13万次。由此可见,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的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得好,会大大提高我们消防部门抢险救援的功能,从而拓展消防业务范围,增加政府和人民对消防工作的信任和投入。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新世纪,党和政府对灾害防治工作必将更加重视,工作力度必将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必须把消防部门的抢险救援及医疗急救工作放到更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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