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11月30日,笔者从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审议。
由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且多为消防救援战斗部队,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很少,难以承担广大社会面上的消防监督检查。而公安派出所覆盖了全市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有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能。
因此,草案第8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较轻的消防违法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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