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标准》要求,列入“百镇建设工程”的镇应按照《公共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共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器材,配备合同制消防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所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可结合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实际,按规定招用能够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所提供的员额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统一招聘,依法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合同制消防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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