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午召开,会议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记者了解到,《修改草案》吸取了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也充分考虑了上海社会发展的新特点,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等方面,增加了不少创设性的规定。
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持一致,同时为世博会消防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上海市政府日前修订了《上海市消防条例》,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单位及市民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修订草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规定做了调整,把“事先审核”制调整为“审核与备案相结合”,同时区分了需经事先审核和实行备案抽查的两类建筑工程,分别明确其“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施工”,以及“依法抽查不合格,应当停止施工”的不同法律后果。《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
《修订草案》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内装修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针对本市在建高层建筑较多的特点,按照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特殊防火、灭火要求,《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必须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包括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标识,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以及通过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等。
《修改草案》还明确要求一些特殊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支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包括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等。同时,明确“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也需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支队。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