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8月30日从江西省法制办获悉,省近日全文公布《江西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您有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09年9月2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至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编:330046)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longxiao0307@sina.com。
专职消防队禁擅自撤销
《办法》指出,我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并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全国重点镇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及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等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
专职消防队灭火不可收费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或者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的,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艇上牌,并可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
不及时灭火救援要受处分
《办法》指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专职消防队执勤制度不落实的;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在灭火救援和其他消防活动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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