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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防征求消防设计规范修改意见公告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7-21 14:54 出处:湖南消防网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智能型火灾灯光显示及疏散指示装置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内容如下:

【慧聪消防网】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智能型火灾灯光显示及疏散指示装置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内容如下:

随着经济、科技迅猛发展,建筑楼宇日趋多功能化、复杂化,怎样在火灾发生时更安全、准确、迅速地逃生,是建筑防灾的新课题。智能型火灾灯光显示及疏散指示装置为火灾显示和安全疏散技术引入了全新的理念,通过显示火灾信息让疏散人群知道火灾发生位置及蔓延方向,然后根据自己所在位置,选择正确的逃生方向,避免了盲目逃生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鉴于该装置的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尚无国家标准,我总队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地方标准《智能型火灾灯光显示及疏散指示装置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确保标准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现将送审稿向社会全文公布,请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至湖南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

公告期限:7月21日-8月1日

联系人:徐海斌,电话:0731-88119951,邮箱:hnxfjsc1115@sina.com。

智能型火灾灯光显示及疏散指示装置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送审稿)

前言

智能型火灾灯光显示装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准确显示火灾发生的具体位置,为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提供准确火灾信息。由于该装置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湘质监标函(2009)225号《关于下达2009年度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作为我省建设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灯光显示及疏散指示装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汇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志忠、帅卫红、张虎南、周岚、徐海斌、李海鹰、徐洪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灯光显示装置的术语、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特级、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工业与民用建筑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必须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火灾灯光显示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A385—2002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火灾显示灯

火灾显示灯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独立式和联网式。

1.1.1独立式火灾显示灯

可以接收开关量的火灾信号(含有源火灾信号和无源火灾信号)。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显示所在楼层(区域)信息;火灾发生时,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疏散提示信息,并同时可发出声报警和提示。

2.1.2联网式火灾显示灯

受火灾显示控制器控制,可以接收控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正常情况下,可以显示所在楼层(区域)信息;火灾发生时,可按火灾发生的顺序显示火灾发生的楼层(区域)信息,并显示疏散提示信息,同时可发出声报警和提示。

3.2火灾显示控制系统

火灾显示控制系统由火灾显示控制器和多个火灾显示灯(联网型)组成。

火灾显示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火灾显示灯实时显示火灾发生点具体位置和火灾蔓延的顺序,并显示疏散提示信息,为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提供准确现场信息和提示引导信息。

4要求

4.1显示内容

4.1.1正常情况时,应能根据火灾显示灯所安装的位置,显示所在楼层(区域)等信息。

4.1.2火灾报警时,应能实时交替显示火灾发生点位置、火灾蔓延信息、疏散提示信息和4.1.1规定显示信息。

4.2显示颜色

4.2.1正常情况时,显示颜色为绿色。

4.2.2火灾报警时,显示颜色为绿色、红色交替显示。绿色显示所在楼层(区域),疏散提示等信息;红色显示火灾信息(如火灾发生点位置以及火灾蔓延等信息)。

4.3显示亮度

火灾显示灯的显示字体发光亮度应为15cd/m2~300cd/m2。

4.4火灾显示灯

火灾显示灯的技术条件见附录A。

5设计

5.1设计要求

1.1.1火灾灯光显示装置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实施。

2.1.2火灾显示灯应采用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3.1.3火灾显示灯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或通过信号转换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兼容、联动。

5.2安装位置

火灾灯光显示装置中的火灾显示灯应安装在位置的明显部位:

a)消防电梯前室、消防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

b)疏散楼梯间门口;

c)疏散楼梯间内。

d)安全出口处

e)人员密集型场(如娱乐场所、卡拉OK厅、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网吧、电子游戏机房等)的疏散通道处。

5.3供电

1.3.1火灾灯光显示装置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独立式火灾显示灯可采用独立电源。

2.3.2火灾灯光显示装置中安装的火灾显示灯,采用直流24V电压供电;当传输距离过长,灯的安装数量过多,造成传输压降过大,影响火灾显示灯正常工作时,可采用直流36V或48V的电压供电。

5.4备用电源

1.4.1火灾灯光显示装置应有备用电源。

2.4.2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和恢复时,应能自动切换。

3.4.3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其容量应可提供火灾显示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45分钟。

4.4.4独立式火灾显示灯采用独立电源时应满足5.4.2,5.4.3的要求。

5.5布线

火灾灯光显示装置的布线设计应符合GB50116—1998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

6施工

6.1施工要求

1.1.1火灾灯光显示装置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2.1.2火灾灯光显示装置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3.1.3火灾灯光显示装置的施工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同步进行。

6.2火灾显示灯的安装

1.2.1火灾显示灯应水平安装。

2.2.2火灾显示灯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3火灾显示灯应安装在前室和楼梯间门口的上方。

4.2.4火灾显示灯在楼梯间内安装时,应安装在楼梯平台的墙面,灯的底面距离地面的高度应为1.8m~2.0m;若楼梯间有出入门时,应安装在门洞口的上方。

5.2.5在疏散通道上方可悬挂式安装,灯的底面距离地面的高度应为2.0m~3.0m;

6.3布线

火灾灯光显示装置的布线应按GB50166—2007中3.2的规定进行。

6.4调试

6.4.1火灾显示系统调试:

火灾显示系统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无误后,通电检查、调试下列功能并进行记录:

6.4.1.1正常情况下,火灾显示灯显示的内容应与其安装的楼层(区域)一致。

6.4.1.2火灾显示灯应能在3秒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6.4.1.3声音报警和消音功能。

6.4.1.4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火灾显示灯显示的着火楼层(区域)以及火灾蔓延的顺序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内容一致,疏散提示信息应正确。

6.4.2独立式火灾显示灯

独立式火灾显示灯安装完成后,通电检查、调试以下功能并进行记录:

6.4.2.1正常情况下,火灾显示灯显示的内容应与其安装的位置一致。

6.4.2.2火灾显示灯应能在接到火灾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3秒内发出火灾显示信息。

6.4.2.3声音报警和消音功能。

6.4.2.4火灾显示时,火灾显示灯应显示火灾,疏散提示信息应正确。

7验收

7.1验收要求

火灾灯光显示装置的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测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7.2抽样

1.2.1火灾灯光显示装置的竣工验收,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队火灾灯光显示装置中的火灾显示灯进行抽样,对抽取的火灾显示灯进行检查验收。

2.2.2火灾显示灯的抽样率不低于总量的30%且不应少于5台;火灾显示灯数量少于5台时应按100%进行检查验收。

7.3竣工验收

1.3.1观察火灾显示灯的显示内容,应与其所安装楼层(区域)一致,在正常情况下,显示颜色为绿色。

2.3.2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模拟某一楼层(区域)的火灾状态,观察火灾显示灯显示的火灾内容,应与模拟的楼层(区域)一致;模拟楼层(区域)火灾次数不少于3次;火灾情况下,显示颜色应为绿色、红色交替显示,显示内容应符合4.1.2的规定。

3.3.3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顺序模拟多个楼层(区域)的火灾状态,观察火灾显示灯显示的火灾内容,应与模拟的楼层(区域)顺序一致,模拟着火点不少于3个,模拟楼层(区域)火灾次数不少于3次;火灾情况下,显示颜色应为绿色、红色交替显示,显示内容应符合4.1.2的规定。

4.3.4当火灾显示灯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在显示火灾信息的同时,应发出声报警信号,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5.3.5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每次切换时系统均应工作正常。

附录A

火灾显示灯技术条件(规范性附录)

A.1外观

火灾显示灯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清晰齐全;外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A.2结构要求

火灾显示灯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保护罩。

A.3显示字体尺寸

火灾显示灯显示中文字体的尺寸应不小于100mm×100mm。

A.4电源

A.4.1火灾显示灯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24V,电压适应范围为12V~48V。

A.4.2火灾显示灯全屏显示时耗电功率应不大于15W。

A.4.3电源应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工作时应能保证系统或设备工作45min。

A.5通讯要求:(该要求适用于联网型火灾显示灯)

火灾显示灯宜应采用RS485,CANBUS等通讯接口,最大输距离不小于1km。

A.6火灾报警接口:(该要求适用于独立式火灾显示灯)

火灾显示灯应设置无源输入接口和有源输入接口。有源输入接口为24VDC输入。无源输入为常开输入,闭合时为火灾。有源输入接口有电源输入时为火灾。

A.7火灾声光警报器功能

火灾显示灯应具备火灾声光报警功能,在火灾发生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其声光报警性能应符合GA385—2002中4.1、4.2和4.4的规定。

A.8绝缘电阻和耐压

火灾显示灯的绝缘电阻和耐压应符合GA385—2002中4.6和4.7的规定。

A.9环境适应性

火灾显示灯的环境适应性应符合GA385—2002中4.9的规定。

A.10电磁兼容性

火灾显示灯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A385—2002中4.8规定。

A.11耐腐蚀性

火灾显示灯的耐腐蚀性应符合GA385—2002中4.1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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