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消防法自1998年制定实施后,10年来首次修订,新《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消防法》变化之一:破解火灾赔偿难题,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消防法》首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再次成焦点。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包括投保场所观众、顾客、住户、承租人、承包人、经营管理人及其雇员等)的人身伤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人们对实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较高。为此,新消防法新增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全国人大内司委负责人介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多方面优势: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但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进一步论证。
观点一认为:现在还不适宜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进法律条文中。特定的公共聚集场所实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性保险,要具有可行性。商业保险一下子变成强制性保险,一方面实践中没有经验,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还没有提出相应的具体方案。一旦法律通过以后,就会导致这个规定无法实施。法律规定空置,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观点二认为:规定强制性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必要的,有担心再出现交强险局面,可以理解,但并不影响制度设计。因为交强险实践中的问题,其实是管理与运行中的问题,是保监会没有起到有效的、公正的监督作用造成的,不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在火灾公众责任险方面,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强制,比如影剧院、商场、学校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必须要参加保险。一旦发生了火灾等灾害,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能使受害者获得可靠保障或补偿。这种强制保险通常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出发点。
但据业内人士透露,近年来,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情况不甚理想,部分重大公众场所火灾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因为没有投保,而不能得到保险赔付,有关专家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普及状况不理想的原因,一方面是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比较专一,费率水平比较低,保险公司缺乏推广该险种的动力。
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强制,火灾责任事故极易导致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安定,其中的焦点问题又往往是经济赔偿问题,如果责任人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协助处理并提供经济保证,将使矛盾得到缓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有关专家也认为,在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草案上述规定有利于发挥这项制度抵御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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