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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度消防产品3C认证监督复查费缴纳通知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2-05 15:29 出处: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编辑:@iCMS
公消评[2009]3号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关于缴纳2009年度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督复查费和年金的通知,内容如下

公消评[2009]3号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关于缴纳2009年度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督复查费和年金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获证企业:

依据《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获得强制性产品有效认证证书的企业须缴纳工厂监督复查费和年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金:是认证机构向获证企业收取证书保持的费用,按有效证书数量缴纳。

获证企业所持有效证书数量不超过20张(含20张),按200元/证,有效证书数量缴纳;证书数量超过20张,不超过50张(含50张),前20张证书按200元/证缴纳,超出部分按150元/证缴纳;证书数量超过50张,前20张按200元/证缴纳,后30张(含30张证书)按150元/证缴纳,超出部分按100元/证缴纳。

二、监督复查费:是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复查的费用。监督复查费由获证企业缴纳。2009年度工厂监督复查费按1.5人日数缴纳,每人日审核费标准为3000元,计4500元;有多个生产工厂时,每增加一个工厂增加1.5人日工厂监督复查费,计增加4500元。

三、持有汽车消防车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工厂监督复查费和年金缴纳事宜另行通知。

四、持有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证书状态为正常保持的,应在2009年度6月30日之前按获证企业、生产厂、证书数量缴纳2009年度工厂监督复查费和年金。

五、持有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且证书被暂停的应在2009年度6月30日之前缴纳年金,按强制性认证的有关规定和我中心的有关安排,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相关的工厂监督复查费。

六、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监督复查费和年金的企业,我中心将按《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要求对其持有的证书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010-67274320转业务综合部

传真:010-87278660

户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账号:0200064709014426071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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