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2008年12月2日,甘肃省安监局特制定“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禁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据了解,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所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所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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