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周强主持召开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湖南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等省政府领导参加了会议。总队政委岳喜强和省公安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该《办法》充分贯彻了新修订的《消防法》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要求,与新修订的《消防法》保持了高度一致,是《消防法》修订后,全国出台的首批消防地方政府规章。
会上,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作了关于《办法》(草案)的审查报告。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发言,一致认为,该《办法》符合湖南实际,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对切实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该《办法》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的范围。明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8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为建筑消防设施;二是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的要求。规定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设施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三是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四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办法》的7类违法行为设置了消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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