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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12-04 10:51 出处:慧聪消防网 编辑:@iCMS
5、系统的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系统的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

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开关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6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除1、2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验收前的准备

5.2.1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5.3验收

5.3.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按本规范第5.2.1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8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5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5.3.26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5.3.28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5.3.28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6、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6.1使用前准备

6.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6.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3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5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6.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包括本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6.2使用和维护

6.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2.2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6.2.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开关;

4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2)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3)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4)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6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7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6.2.4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2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4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6.2.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下)

6.2.6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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