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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定条文说明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11-21 08:22 出处:慧聪消防网 编辑:@iCMS
1总则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筑物朝着超大、超高的方向发展,这全人员的消防安全疏散带为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及保障建

1总则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筑物朝着超大、超高的方向发展,这全人员的消防安全疏散带为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及保障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够安全可靠地疏散到安全地带,特制定本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2)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业主擅自更改建筑物的使用用途,随意改变建筑内部布局、建筑物的重要性、房间的空间条件、内部容纳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及人员密集程度发生较大变化,应依据本规定的规定重新进行设计。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1.0.2条第一款中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这些场所的特点是可燃物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

3)在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本条对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产品提出了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能采用。

5)与消防安全疏散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在执行本规定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2术语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筑物朝着超大、超高的方向发展,这给人员的消防安全疏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及保障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够安全可靠地疏散到安全地带,特制定本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2)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业主擅自更改建筑物的使用用途,随意改变建筑内部布局、建筑物的重要性、房间的空间条件、内部容纳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及人员密集程度发生较大变化,应依据本规定的规定重新进行设计。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098-98第1.0.2条第一款中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这些场所的特点是可燃物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

a)在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b)本条对水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产品提出了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能采用。

3)与消防安全疏散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在执行本规定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4)本规定中电光源型消防安全标志包括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内的消防应急标志灯,而不包括消防应急灯具。

5)疏散导向标志包括疏散诱导标志、疏散导流标志;疏散出口标志包括安全出口标志牌、疏散出口标志牌、紧急出口标志牌。

6)疏散导流标志(示意图)

7)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根据发光原理分为电致发光型、光致发光型两种。电致发光型包括灯光型和电子显示型、场致发光性;光致发光型包括蓄光型、荧光型、逆向发射型等;根据用途分为出口标志、导向标志、导流标志、禁止标志等。

3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3.1.2.本规定制定的目的主要是有利于建筑物的人员疏散,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等依据本规定进行设计。

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应理解为人员到达安全疏散标志时至少能够看到下一个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增设疏散导向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而且,由于移动物体的位置变化,不能保证疏散人员清晰、简洁、明确的观察到,故不允许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此条文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2.条的规定提出,限定5秒时间。

3.1.5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该指示通向安全出口的最近的疏散路线。在实际当中发现,一些场所的面积不是很大,但房间设计比较杂乱,疏散路线的拐角比较多,不利于人员的疏散,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3.1.6由于蓄光型、荧光性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点,在火灾烟气较浓时使用效果不好,故蓄光型、荧光性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替代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只能作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3.2设置场所及部位要求

3.2.1详细内容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3.0.1款的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8条要求制定,略提高要求。近和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故应在这些建筑物内加强人员疏散消防措施。本条款所概括的建筑物大多是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困难而确定的,其中大部分都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对建筑物的特点、疏散路线都不太熟悉,需要设置消防疏散安全标志以帮助人员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进行快速疏散。

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的消防保护近几年一直是我国消防界研究的重点,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承担的九五国家项目“地下大型商场消防工程新技术综合应用”研究,其中的重点之一就是人员疏散研究,增加人员的疏散速度,减少人员疏散的实际时间,设置电光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导流标志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起到迅速导流的作用。

3.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3.3.1本条规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要求,集中供电方式便于集中管理提高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不易损坏,可靠性高,容量大,电压稳定。适用于配置数量多的场所。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线路简单,安装、调试方便,但停电即亮,充放电频敏,使用寿命短,适用于配置数量少的场所,应根据建筑的规模,特点及使用性能等方面进行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2.6.条规定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10.1.2私有条规定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3.2鉴于蓄光型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要求设置场所的条件与其它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同,单列一条提出特殊的限定条件。

3.3.3/3.3.6由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除指示以外,还有照明作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还有良好的烟雾穿透性,要求安全出口上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3.5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在实际当中发现,一些场所的面积不是很大,但房间设计比较杂乱,疏散路线的拐角比较多,不利于人员的疏散,应保证疏散人员从某个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处能看到下一个疏散出口指示标志,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3.3.6鉴于住宅火灾危险性较公共建筑小,对电光源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单独提出设置要求。

3.3.7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重要性,确定高层地下建筑的建筑面积大于20m2,多层建筑的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3.8车库内照度较暗,结合平时需要,提出本条规定。

3.4其他要求

3.4.1此条提出是考虑到建筑设计的疏散大小,高低不同提出要求。

3.4.2此条规定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导流带的设置要求。

3.4.3视觉连续是指在视线所及的范围内应该看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疏散指示标志。

3.4.4由于蓄光型、荧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点,在火灾烟气较浓时使用效果不好,故蓄光型、荧光性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替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在顶棚安装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只允许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4.5/3.4.6/3.4.7/3.4.8条的规定是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安全出口是指凡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疏散出口通常是指通向疏散走道的门。

4施工、验收与维护

外观检查应包括表面完整、无裂纹、折叠、损坏;标志表面的油漆不得有脱落、污物;固定是否牢靠;检查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避免相互重复,内容矛盾现象;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间距是否合理。

附录1安全标志亮度测试方法

附录2安全标志设置图例

附加说明

1本标准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2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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