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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10-22 08:21 出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消防支队 作者:李飞编辑:@iCMS
消防行政执法是公安消防机构代表国家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消防行政执法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消防行政执法是公安消防机构代表国家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消防行政执法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依据。由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要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特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最后,证据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收集和保全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如稍有不慎,一旦引起行政诉讼,就会将消防机构陷入被动局面,并直接影响到消防机构执法的权威性。

消防机构在收集、保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证据收集意识差,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全证据证据是定案的根据,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它的重要性,个别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材料寥寥无几,从案卷材料中无法反映办案的全过程,其证据不充分、无法完全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比如:有的火灾隐患本来能够用拍照、摄像的方式固定证据而没有采用,对火灾隐患的检查和所在的部位、存在的具体问题,没有用检查笔录等形式进行固定证据,在调查取证时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按法定程序取证,以致证据丧失了证明力,有的提取复印件或摘抄件时,不注明原件出处,不交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盖章)、捺印。

证据收集上存在片面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消防行政处罚少数案件在证据收集上还存在证据不足、孤立、收集证据片面等问题,如仅有询问笔录,而缺乏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物证等证据辅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锁链,不能相互映证;在收集证据时只收集证明相对人行为违法的证据,而没有注意收集能证明相对人行为合法或有加重、减轻处罚等情节的证据。

证据收集不及时这主要针对火灾事故调查而言,火灾现场痕迹、证据在原因、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要求火调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分析、检测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收集,以致于时过境迁,证据不复存在,往往是无法弥补的,进而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注意以下方面

应主动及时地收集。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变化状态,运动变化是绝对的,而静止稳定则是相对的。作为消防行政执法的证据也不例外。每一名消防监督员,只要进行具体的执法活动,都要知道“兵贵神速”的道理,一旦承办的审核审批事项或处罚案件被受案,即“以我为主”,围绕最终目标开始主动、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防止当事人将证据转移,为下步查处工作奠定基础,避免一些证据材料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灭失、转移、变化。如建审人员主动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火调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访问;案件承办人员则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现场证据。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现场痕迹、证据在原因、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要求火调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分析、检测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收集,往往是无法弥补的。由于现代火灾变得越来越复杂,在短时间内准确确定火灾原因、事故责任是比较困难的,需要所有火调人员在火调工作中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但是在现场证据收集过程中,不能有持久战的思想。现场痕迹、物证由于其特殊性,很可能因为人为或自然的因素在短时间内灭失或发生一些变化,比如一些可燃气体、可燃、易燃液体蒸气或其它一些化学物品引发的火灾,其现场气体的收集、火灾发生前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或其混合物的取样,均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及时送相关部门检测、化验,否则,此类证据事后是无法收集的。火灾现场由于火灾的蔓延或爆炸的破坏作用以及灭火行动的实施,有的燃烧痕迹、引火物可能遭到破坏。同时,由于火灾当事人害怕追究责任,不讲真情,反复无常,甚至隐瞒事实,推卸责任,从而给火灾调查带来困难。调查访问所面对的人形形色色,性格、学识、地位各异,调查取证时面对不同的人应采用不同的策略。因此,主动及时地收集消防行政执法证据既是收集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发现、取得和保全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关键。

应严格依法实施,依靠群众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的方法和手段取得。依靠群众,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消防法的原则之一。毫无疑问,收集证据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消防行政执法证据总是存在于一定时间和空间,总要为一定的人员所感知。由此,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工作人员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深入到群众中调查访问,以收集到可以证明消防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应全面深入地收集。消防处罚的证据不能局限于法律文书和调查笔录,还可以通过现场摄像、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等多种形式收集。要把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受理、立案开始到审批人签发之前,均要求不断开展收集工作,并注意回头看,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尽可能使收集工作一步到位。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不能只轻信口供,不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和检测鉴定,事实上,火灾现场中的证据对原因认定有着不可替代性,仅靠证人证言及推测等相对单一的证据有时缺乏说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难站住脚根。一旦证人证言不真实,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调工作极有可能陷入僵局。同样,消防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核中不仅注意保存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还对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登记;案件查处中除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外,还注意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等。全面、细致深入的证据收集,保证了各项执法行为的准确性。

应客观全面。首先,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加以收集,即不能先入为主,带着条条框框去收集所需要的证据,也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甚至歪曲或者捏造证据,使收集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其次,在收集证据的内容和范围上要进行全面调查,凡是能够证明消防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要加以收集。既要收集对消防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消防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据。重大、疑难工程或案件还通过专题集体研究,列出收集的重点和注意事项。

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收集证据过程中涉及到的科技领域或者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应当充分注意运用科技手段去收集证据,以适应消防行政执法的时代要求。要注重把现代技术应用于证据材料收集工作之中,丰富传统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各基层执法单位都配备了监督检查仪器和火场勘查仪器,并广泛应用于日常各项实际执法活动之中。通过这些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和直观性,非常形象生动。2.6运用法律实施证据保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因此,根据规定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要依法予以扣留或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为我国诸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与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为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从程序上到实体上都能做到合法化,有必要运用法律赋予的证据登记保存方式,对一些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固定,但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本身具有的优势地位,为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手中的权力,《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证据登记保存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定,笔者认为消防机构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注意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1)、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是在收集证据时,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否则不应采取;

(2)、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员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

(3)、对当事人与行政案件的物证无关的物品,不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负责保管,而不是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保管;

(5)、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的七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在经济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消防机构必须不断增强全体消防监督员的证据意识,自觉树立“被告”观念,注重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强化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切实提高了执法工作质量,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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