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公安消防支队2008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眉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决定在全市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时间: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市凡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娱乐场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全部纳入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具体包括:
1、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场所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等歌舞娱乐场所;
3、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游艺、游乐场所;
5、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1、六个重点检查项目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2、十个重点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内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
(2)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
(3)未按规定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音视频警报,不能保证火灾发生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损坏、瘫痪,不能正常使用;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6)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7)营业期间违法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维修作业;
(8)在建筑物周围违规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9)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或脱岗;
(10)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希望各单位、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自查自改,防患于未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投诉消防隐患,举报咨询电话816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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