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祝华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200032)
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首要的关键技术之一。
不同的可燃物质各自具有其独特的燃烧原理,各种类型灭火器亦有不同的灭火机理。
根据各种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的灭火机理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或储存的可燃物的不同的燃烧原理,决定了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可否扑灭A、B、C、D或/和E类火灾。
2005年新版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以下可简称本规范)的第四章详尽、科学地规定了灭火器的类型(按照灭火剂种类划分)、型式(按照手提式和推车式划分)、规格(按照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或灭火级别划分)等的选择要素。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我国自公安部部属消防研究所建所至今四十余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
本规范第四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了灭火器的选择的6个主要因素。
4.1.1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4.1.1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设计单位和使用部门能够按照上述6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本规范第四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的后3条规定了应优先选配通用型(ABC-E型)灭火器和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1.2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4.1.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第4.1.3条是强制性条文)
4.1.4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本文论述的主题是建筑灭火器的选型配置原则,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四章的第二节“灭火器的类型选择”的规定:
4.2.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4.2.1~4.2.5条是强制性条文)
4.2.6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依据本规范的上述规定和著者2000年的前一版“灭火器的适用性”表,著者认真修改,反复斟酌,并于近日完成了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表(见详表1和简表2),以供读者参阅。
详表,可应用于消防基础讲座和国家规范GB50140的宣贯,详细讲解灭火器的灭火机理。
简表,可应用于墙报式防火宣传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选型,简单讲解灭火器适用扑灭火灾种类。
从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表中可以看出:ABC类干粉(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B、C和E类等多类(4类)火灾,属于通用型(ABC-E)灭火器。所以,在那些有可能发生多类火灾的场所,应优先选用这些多功能的通用型灭火器。
知晓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就可依据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判断出在某场所应当
选配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目前各地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A类火灾场所配置了不能扑灭A类火灾的BC类干粉(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对于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尚无扑灭此类火灾的定型灭火器产品。目前国外扑灭D类火灾的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器。因此,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采用进口灭火器,或以干砂、铸铁屑末等来替代之。
而在可燃物质带电燃烧的E类火灾场所,特别要注意的是:应防止因选配灭火器不当而造成电击伤人或设备事故。
在此,本文作者要特别地感谢国标图集07S207《气体消防设计选用与建筑灭火器配置》编制组,他们对“建筑灭火器适用性表”的格式、措辞、内容、编排等方面均提出了非常到位的良好建议,致使该表更加科学、严谨、完善、合理,具有说服力,也为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宣贯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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