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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9-01 13:34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孟剑 赵航编辑:@iCMS
为加强和规范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遵义市消防支队制定出台了《遵义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以下简

为加强和规范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遵义市消防支队制定出台了《遵义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设施进行检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2.具备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3.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经验;4.法定代表人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相对稳定;5、三年来无工程质量缺陷。遵义市消防协会负责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对委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在维护过的消防设备上粘贴维护保养标签,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单位使用、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1.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2.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的;3.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擅自上岗的;4.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规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维保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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