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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群死群伤谈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8-29 08:20 出处:证券日报 作者:梁海波编辑:@iCMS
触目惊心: 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死亡81人,受伤54人;

触目惊心:

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死亡81人,受伤54人;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马依市友谊馆火灾,死亡323人,受伤130人;

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火灾,死亡309人;

2000年3月30,河南焦作"天堂"影视厅发生特大火灾案,造成74名观众死亡;

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24人死亡,13人受伤;

2005年12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发生火灾,造成26人死亡,11人受伤;

2007年9月25日,江西省抚州市本色精英会所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9.6万元……

近年来,公共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悲剧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火灾危害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公共场所的数量逐年大量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火灾发生的频率也是越来越大,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也同样是越来越大。请看下面这组数据:20世纪80年代,我国共发生火灾约37.6万起,死亡1864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32.2亿元;90年代,我国共发生火灾约62.9万起,死亡23715人,直接经济损失已达96.6亿元;而在21世纪的头四年时间里,我国共发生火灾约90.9万起,死亡10059人,直接经济损失约60.3亿元。2005年至2007年全国共发生火灾60.76万起,死亡5431人,直接财产损失31.34亿元;2008年1至6月份,全国共发生火灾8万起起,死亡862人,直接财产损失6亿多元。

在所有火灾的统计数据中,公共场所火灾的数量和死亡人数已经占到了全部火灾的50%左右。

险种简释——

公共场所泛指从事文娱、体育、贸易和旅行游览等活动而形成的各种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国务院颁布的《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公共场所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营业场所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公众责任险是不包含火灾爆炸责任的,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是对公众责任险较好的补充。而实际上,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也属于公众责任险,是根据保险客户需求对公众责任险的一种演化。它承保的是单一的火灾责任,具有费率低、保险责任针对性强的特点。

适用范围——

因为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只承保营业场所的火灾责任,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建筑功能复杂、社会性强、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三类场所:

一是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共娱乐场所、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码头、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图书馆等;

二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如油库、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等;

三是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这些场所极易因火灾而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因此,都应当选择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来进行风险转移。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险种责任——

与公众责任险一样,公共营业场所的保险责任也是如下两方面:

一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项经济赔偿责任是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应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事故原因、发生地点、损害范围等,均应审核清楚。

市场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娱乐业的持续兴旺,以火灾为主的恶性灾难事故经常不期而至。为了一旦发生火灾,能使受害者从保险公司获得可靠保障或补偿。从保护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国家一直重点鼓励发展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业务。但据了解,虽然国内多家财产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公共场所火灾保险,但由于许多经营者对于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因此这种保险几乎无人问津,主动投保率极低,相对于公共营业场所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覆盖率却逐年下滑。正因如此,由于公共场所发生的巨大的火灾事故,赔偿金额经常会超过了商家的承受能力,最后都是政府花巨资包揽善后。如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政府拿出488万元救助资金,而2005年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仅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就达614万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关于火灾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的问题也正在研讨之中,希望能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较好的解决方案。

都邦保险提示:频繁发生的公共营业场所火灾,不仅给经营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给人民群众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很多经营者在火灾发生之后,经营者本人就已经死亡或已经宣告破产,根本无力承担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通过购买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将经营场所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实为最有效的选择。

公共营业场所一般在室内装饰装修时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用电设备较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而且人员集中、疏散困难,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这些方面的特点也是造成公共营业场所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不论是否购买了火灾责任保险,经营者都应当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做好相关的火灾事故预防工作。从火灾事故处理的效果来看,事前的风险防范要远胜于事后的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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