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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审议摘八: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8-25 08:07 出处:中国人大网 编辑:@iCMS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八)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八)

2008年4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倪岳峰委员说,关于灭火救援中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问题。修订草案第4章对于灭火救援工作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灭火救援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对于有毒化学品等高危险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行业的灭火救援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草案没有作出规定。大家都知道2005年11月份松花江被污染,虽然爆炸事件发生后灭了火,但却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建议在第4章增加1条,针对有毒化学品等高危险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行业的灭火救援,明确规定要采取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相关措施。

褚平(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一、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政府负有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而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义务。草案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灭火的义务,与此相配套,对于因参加扑救火灾而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是在无法得到致害者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由政府给予经济补偿,以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充分调动全民参与消防的积极性。草案第41条第2款仅规定“受害、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还不够全面和完整,建议予以扩充、完善。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行政可诉性。草案第42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但并没有明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即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性质上,火灾事故认定书应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消防工作要和人防工作结合起来,这也是平战结合的问题。把战争后果的救援和平时的消防、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世界通行的叫法是民防。我国一些城市,如上海已成立了民防部门,把两者结合起来了。消防工作要和相关的救援组织平时建立一定的相互支援的机制。在第4章灭火救援里面,应该体现这种机制。一些大型的火灾,单靠城市的消防部门,肯定有些困难,相关的部门,平时有了机制的话,在灭火的过程当中就会及时地过来支援,这样就会减少损失。我建议在灭火救援部分增加消防和人防之间建立相互支援的机制的内容。

张诗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说,第36条第1条规定了6种事项,1至5项都可以,而第6项“调动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我认为这一条写上是可以的,但是实施起来很困难。要把这些部门都调动起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调不了,建议应该和第37条协调一下,这里的第6项可以删除,不要在这里写“有权决定”,即使写上这一条,实际情况中它也决定不了。第37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际上这一条既然是消防问题,不涉及其他的问题,那么这一条在这里规定的意义不是很大。建议把第36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放到第37条中。

张洪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消防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看了草案,我很有感触。关于第38条和第8条,我感觉这两条写得还是相当不错的,要求也非常具体,措施很明确,但是目标不突出。规定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该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前面还规定了很多措施来保持“迅速”两字。问题是接到报警以后,消防车一个半小时到,算不算迅速,3分钟到算不算迅速?什么叫“迅速”?能不能在这里明确规定一下,接到报警以后,消防车、消防艇5分钟之内必须到达火灾发生地点,这样就把第8条规定的一系列措施串起来了。市政建设考虑的消防依据是什么?如果这个地方把定量明确了以后,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交通管理、公民意识中才能将其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纳入到消防法当中来,纳入到消防工作当中来,也才能切实保证一旦火险发生以后,我们的消防法能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高明芹(全国人大代表)说,我的理解是,消防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范畴,既然属于行政法范畴,具体的行政机关就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监管等方面,从这方面来看,可以借鉴安全生产法的条款,对条文从布局上进行调整。特别是在第四章“灭火救援中涉及到火灾事故调查的问题”,我觉得可以把第42条的“火灾事故调查”单列一章,包括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在统计火灾损失方面,按照有关的程序进行调查,这也是有关行政法和行政执法必经的程序;42条第2款作为43条,火灾单位和相关人员也专门作为一条,就是火灾发生以后,火灾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接受事故调查;第3款作为第44条,公安机关对火灾的调查,按照有关的程序,要进行火灾勘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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