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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消防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及解决途径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6-28 08:57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梁清水 田东望编辑:@iCMS
摘要:长期以来,消防部门在规范基层执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们的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如果不注意研究解决

摘要:长期以来,消防部门在规范基层执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们的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如果不注意研究解决,势必影响部队的声誉和形象。

一、当前消防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适用法律“主从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对违反《消防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从“可以并处罚款”中的“可以”二字,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消防行政处罚都是以“行为罚”为主要罚,而“财产罚(罚款)”仅是建立在“行为罚”基础上的一种从属罚。但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很多消防执法人员不理解《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时,往往忽视“财产罚(罚款)”是建立在“行为罚”基础上的一种从属罚,并在没有依法适用“行为罚”基础上适用了“财产罚(罚款)”,即“一罚了之”。

(二)处罚对象错位

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消防执法人员在对一些单位及场所尤其是新建单位及场所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时,一些消防执法人员忽视单位或场所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往往把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当作单位处罚,或把个体工商户当作单位处罚。

(三)滥用紧急或强制措施

一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法制意识淡薄或受特权思想影响,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随便扣押、没收执法相对人财物或对违法场所滥用封条进行查封。

(四)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水平不高

检查时发现问题不准、不全,检查深度不够,只提表面、皮毛、支节的东西,对深层次的问题发现不了或避而不提;检查也不规范,不认真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发各类法律文书不及时,拖拉现象严重。复查不及时,存在重检查、轻复查现象,到期不进行复查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到了复查截止日,在没有到现场检查的情况下,只凭主观感觉哪一条容易改正、哪一条不容易改正就直接把复查意见书“做”出来,造成执法的不规范;“三停”案件执行后,不注意“恢复营业”、“恢复施工”、“恢复使用”的程序,使得“三停”的执行变的遥遥无期。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没有真正领会消防立法宗旨

《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因而消防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应在于“矫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作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中,既要领会《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又要领会消防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因此,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把“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作为消防处罚的主要目的,而不是以“罚款”为目的,从而避免适用法律主从不分的情况。

(二)未弄清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不能正确区分单位与个人的关系

单位一般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新建单位及场所的消防违法行为,但我们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首先要弄清这些单位及场所是否经工商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还要查明该单位及场所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企业法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按自然人处理;已经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批准成立,并具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应按单位处理,从而避免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单位与个人错位的问题。

(三)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滥用紧急或强制措施

在当前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中,要严防滥用紧急或强制措施,应着重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查封场所方面。在现行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要求,除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可釆取责令停止举办、停止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消防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釆取的一种紧急或行政强制措施外,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如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无法律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以张贴封条的形式直接进行查封。二是在扣押当事人财物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消防行政处罚的案件过程中,除对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应先行登记保存。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还应当退还当事人。

(四)业务学习不够,执法水平不高

消防执法者不明确自己缺什么,需要补什么,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知道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对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知识钻研不够,没有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懂得如何改进执法手段,如何规范执法环节,缺乏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的基本技能,从而造成执法中的随意性、非规范性等问题。

三、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

消防执法人员一定要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人民对消防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新时期履行三大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消防部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者,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工作要依靠群众,一切要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精神狠抓落实。要坚持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真正使各项工作在执法为民这个层面上扎根进去、体现出来。澄清官兵特别是监督干部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错误认识和模糊观念,教育和引导官兵切实摆正位置,用好手中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当好人民的公仆。

(二)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明确消防执法部门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事物总是不断变化的。作为一名消防执法监督干部如果不加强学习,那么就难以胜任新时期本职工作。所以消防执法者必须明确自己缺什么,需要补什么,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进而努力去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非规范性等问题,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重点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强化“执法为民”的业务基础。进一步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常用法律法规。如《宪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努力钻研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知识,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技能,改进执法手段,规范执法环节、完善执法档案,从而进一步明确消防执法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消防监督培训,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执法能力

要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期性、系统性的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点面兼顾,突出重点,切忌形式化、教条化。一要抓基础,全面培训。对于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可采取举办法制业务培训班、在岗自训等方式,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二要抓层次,分类培训。对新上岗的消防执法人员,要系统培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执法的业务知识,使其初步具备执法能力;对基层执法单位领导,要在监督执法中如何审核把关,如何确保处罚案件质量上多“开导”;对一般执法人员,要侧重如何办案、如何准确运用法律、法规的培训。三要抓难点,重点培训。针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邀请有关专家教授讲课、组织业务帮教等,强化对所属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以收到更好效果。四要抓弱点,针对性培训。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某些倾向性、普遍性的薄弱环节等问题,可以通过以会代训、集中办案、案例剖析等方式,及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部队执法素质的提高。

(四)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打牢基础,打造严格执法新平台

今年是三基工程建设的关键年,打好基础是关键。要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指示精神,积极主动研究当前公安消防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勤于创新,夯实执法基础。大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严格执法资格和考核标准,扎扎实实地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公共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建设等基础业务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形成严格、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打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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