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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种号称可以用来应急防卫的民用“消防枪”正在多个城市公开叫卖。据了解,这种枪发射子弹为干粉,且能可以将人瞬间击蒙,却不会对被击中者造成人身伤害。当许多人为这种物美价廉的产品津津乐道时,也有不少人产生疑问:这种“消防枪”一旦被不法分子持有,它是用于防身,还是一种犯罪隐患?
“消防枪”做防卫公开叫卖
“中国‘消防枪’,独家专利技术,全金属材质,精致、时尚。电子打火,高密度压缩干粉灭火材料,灭火射程可达15米至20米,可连续换弹发射2万次,专用于初发火情的灭火,也可防身自卫。”
“如果在歹徒劫财、行凶的危急时刻,可以用来应急防卫,喷出的高温度干粉,使其瞬间失去行凶能力,但不会造成人身伤害,可以完全地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本品系民用‘消防枪’,人人可以购买。”
近来,类似的广告已见诸吉林省内多家媒体,许多市民对这种新产品的看法是:“很新奇,价格低廉,有包括‘女性防狼’等很多实用价值,但若是被不法分子用来行凶作案就很可怕。”日前,笔者循着这则吸引人的广告暗访了长春市一家挂着“消防枪”销售醒目牌匾的店面。
笔者在柜台上看到,这种“消防枪”的外观类似左轮枪,灭火弹比普通的子弹要大很多,枪身、子弹的材质均由金属、塑料构成。售货员表示,如今这种“消防枪”有很多厂家生产,品牌、价格各异,在多个城市都有销售,只是有的是“明售”,有的是“暗售”。
笔者随机采访了长春市一些市民对“消防枪”公开叫卖的看法,多数人都表示了质疑。长春市工业大学研究生王俊林认为:“防身的同时也有隐患,被坏人利用了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坏的影响。”
但仍有一部分人对“消防枪”持有认同态度,经常跑夜班出租车的司机张玉宝告诉笔者:“谁也不能保证跑夜班车不会遇到歹徒,身边有把防身的‘消防枪’总是必要的,至少它不会像真枪一样置人于死地,而且购买时也没什么限制。”
“消防枪”钻了市场监管空子
08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打掉一持凶器入室抢劫的犯罪团伙,在收缴的作案工具中就有一把“消防枪”;07年3月30日,山东临沂在一校园内抓获3名持“消防枪”抢劫的犯罪分子……
近两年来,持“消防枪”抢劫、伤害他人的事件在国内屡有发生。尽管近期北京、济南等地的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对“消防枪”的销售点进行打击,但“消防枪”依旧“暗流涌动”地到达持有者手中。
笔者了解到,许多人购买“消防枪”并非是在当地的“专卖点”,而是从网上直接购买,这样既打破了空间界限,也绕开了有关部门的“警戒线”。笔者在网上输入“消防枪”,便搜索到66300余条结果:“中国消防第一枪”“‘消防枪’、灭火枪直销”等等。
对此,长春税务学院国际经济系教师秦喜亮认为:“‘消防枪’的产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的,但是从防身角度来讲,是否有必要就值得商榷了。”
长春市消防支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消防枪”作为消防器材销售时是允许的,但消防部门对其控制只是在使用时是否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至于“消防枪”是否应该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应该是工商、安监等部门的职能范畴,消防部门对其公开销售没有限制权力。
“消防枪”的管制有待相关法律、部门尽快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于1996年7月出台,其中第22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第44条第5项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消防枪”是否属于仿真枪?是否应该像仿真枪一样进行管理?据长春市消防支队介绍,由于“消防枪”尚未界定为仿真枪,尚属与相关法规“打擦边球”的新产品,并未归入仿真枪范畴受到公安部门的限制。
“作为市场流通的重要环节,工商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超出经营范围的厂商和售货单位进行严厉打击,严把市场流通关,禁止特殊的消防器具民用化。”秦喜亮表示,“此外,安全消防部门应该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范围重新界定,对于类似‘消防枪’的产品应该严控生产,实行销售实名登记制,以便追究责任。我们不能忽视其避免火灾隐患而又衍生出另一个社会安全隐患。”
长春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赵大华律师也认为,市民购置消防器材应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常规产品,为了防身也应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防身用品,不要随便购买“消防枪”这种带有安全隐患的器材或警用器材、管制器材。此外,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选择“消防枪”同样有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而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他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针对这种产品明确相关法规,以免在社会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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