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布关于缴纳2008年度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督审核费和年金的通知,全文如下:
公消评[2008]075号
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获证企业:
依据《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6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企业按年度须缴纳监督审核费和年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金:是认证机构向获证企业收取证书保持的费用,按有效证书数量缴纳。
获证企业所持有效证书数量不超过20张(含20张),按200元/证有效证书数量缴纳;证书数量超过20张,不超过50张(含50张),前20张证书按200元/证缴纳,超出部分按150元/证缴纳;证书数量超过50张,前20张按200元/证缴纳,后30张(含30张证书)按150元/证缴纳,超出部分按100元/证缴纳。
二、监督审核费:是用于获证企业工厂监督审核的费用。
(一)、工厂监督审核费用以制造商为单位缴纳:制造商为同一企业且同一地址的获证企业,2008年度工厂监督审核费按1.5人日数缴纳,每人日审核费标准为3000元,计4500元;有多个生产工厂时,每增加一个工厂增加1.5人日工厂监督审核费,计增加4500元。
(二)、产品监督检验费用由获证企业在送检样品时向指定检验机构缴纳。
三、为统一安排2008年度的监督审核工作,请各获证企业认真核对有效证书数量后,于2008年5月31日前按规定缴纳2008年度工厂监督审核费和年金(账户附后)。对未按规定缴纳上述费用的企业,我中心将按《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要求对其持有的证书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网上公告。
联系电话:010-67274320转业务综合部
传真:010-8727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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