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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4月14日天发布施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广播电台、学校等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火灾,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对原规定中的第七、八、九条做了修订。其中,第九条规定: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发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具有放火嫌疑线索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构成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与原规定要求的“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相比,刑警参与调查的火灾事故范围更加宽泛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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