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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江苏省宿迁市各级政府大力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建设,为保障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整体上比较薄弱,多数乡村存在消防组织网络不健全、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村(居)民群众消防意识淡薄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宿迁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宿迁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一、成立农村消防组织,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乡镇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安监办(站)、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财政所、企管站(公司)、农机站、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等涉农部门参加,组织、协调开展消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各行政村建立消防工作组,由村长牵头,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警务室民警等参加,明确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村民小组组长为本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工作,加强对老、小、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服务。行政村组建一支6至15人的义务消防队,由村干部、健康村民参加为队员,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定期组织训练。
二、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化消防宣传。一是在乡村主要道路旁、主要路口和村(居)民集中区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牌或刷写固定宣传标语,镇区不少于2处,每个村组不少于1处,在乡镇集镇、村(居)民集中区、驻村企业等处设置消防宣传栏,公布村民、职工防火公约,定期张贴消防标语、消防挂图等宣传资料。二是利用乡镇、村广播站和高音喇叭定期宣传消防知识,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农业收获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加大宣传频次,编印农村消防知识宣传资料,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民家庭发送。三是定期组织对孤寡老人、伤残人和流动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四是乡镇、村消防管理人员和乡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五是广泛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农村中小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内容,每学期消防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
三、加强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抗御火灾能力。乡镇总体规划修编时同步修订消防规划内容,农村地区的工业开发区、集中生产(加工)区等制定总体规划时,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内容。在村庄建设规划、整治方案编制或调整时,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灭火力量等纳入其中,按照村镇规划制订年度或分期消防建设目标任务,加强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消防队(站)、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证能满足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同时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地修建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池等设施,并结合新农村建设道路通达工程、电网改造、燃气普及工程,畅通乡村消防车通道和改善村庄用电、用火安全条件。
四、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高农村早期火灾扑救能力。经济发达的乡镇要按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专职队员,承担本辖区及周边乡村的灭火任务。加强乡镇保安消防队日常管理,及时维修、更新消防装备器材,确保灭火战斗能力。农村企事业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和专职队员,鼓励相邻企业联合出资组建专职消防队。乡镇集镇、行政村和农村企业分别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机动消防泵、消防车辆,条件不足的可将农用抽水泵、洒水车等兼用作灭火工具。
五、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监管,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一是乡镇公安派出所充分发挥消防警务室和农村警务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台帐,掌握辖区消防基本情况,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六小”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二是乡镇安监办(站)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积极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三是乡镇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对消防安全进行联合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农村建设项目、单位(场所)不办理或吊销相关许可和批准手续。
六、加强消防工作考核,提升农村消防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定期组织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同时将农村消防工作分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派出所等级评定、文明乡镇(村)等考评内容一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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