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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防火条例》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2-26 10:00 出处:内蒙古包头消防支队 作者:郭铁锐编辑:@i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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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义通过了《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今年6月1日起在包头正式实施。包头市为什么要出台该条例,该条例有什么新规定,涉及行业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下面带您解读一下,《条例》:

火灾事件回放:先天隐患引发火灾

案例一:2006年1月21日凌晨4时1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劝业商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劝业商城一期工程首层局部烧毁,二层全部烧毁,烧毁摊位200个左右,过火面积约1000多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0.2806万元.据有关部门调查,在火灾发生前包头劝业城存在着一期工程无自动消防设施,二期工程消防自动设施不能联动,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火灾隐患。在电气线路的敷设上,不执行国家有关电气线路安装的技术规范要求,商城内配电线路拉接、用电设施管理极为混乱。一期工程的摊位用电由多个分配电盘控制,不能在营业结束后实施的集中断电的措施;配电线路明敷,未穿管或穿管不到位贴近可燃物;不同材质、不同线经的线路随铰接在一起等现象到随处可见。这种不规范的用电,直接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时,由于该单位在自动消防设施上存在的严重隐患,致使发生火灾后,商城的一期工程内无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初期火灾的报警和扑救,在二期工程内,由业主集资约50多万元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由于缺乏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在火灾发生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喷水,防火卷帘不动作,形同虚设,导致火灾蔓延迅速,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案例二:2007年1月9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上在建的力德酒店在工地发生火灾。据火场勘查人员分析火灾原因为该工地经消防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施工现场防火要求不规范,工人在进行电焊切割时不慎将溶珠掉到了工地的可燃物上从而引发火灾。

案例三:2007年4月份,位于青山区第二热电厂发生火灾,火调人员询问知情人得知,是新建的2x300兆瓦机组工地违章使用电焊引发火灾。经过全体参战官兵近30多分钟的共同努力,终于将3号机组火扑灭,所幸消防官兵及时赶到,未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将火蔓延到机组的储油区内后果将不堪设想。据火场勘查人员分析,此次火灾为在建工程中工作人员防火意识不强,违章使用电焊引发火灾。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包头市建设经济强市步伐的加快,建筑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可与此相伴而来的是,建筑工程发生的火灾事故也逐年上升,不仅给经济建设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防火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消防工作陷入怪圈使《条例》的颁布势在必行

据了解包头市也早在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包头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规定》(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包头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2005年12月、2006年2月,公安部预防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专项督察组两次来包头市督察,抽查了部分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并翻阅了11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建筑工程的档案。通过检查发现,目前包头市大量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火灾隐患,而其中80%都是由设计、施工阶段造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图纸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施工前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核准的消防设计等现象屡见不鲜。往往公安消防机构发现问题时,工程早已开始施工,甚至主体已经完工,为火灾隐患的整改增加了难度和成本,有些隐患甚至无法整改。这也使消防工作陷入一个怪圈,一边加大力度督促建成工程整改火灾隐患,一边新建工程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又在不断产生。同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由于建筑材料可燃物多,用火、用电违章作业,加上施工人员素质较低,火灾隐患增多,也成为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急需加强治理。

这些都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总结前一时期的建筑工程防火管理经验,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而包头市在1993年颁布的《规定》,一是,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后,《规定》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符,被废止;二是,包头市在建筑工程防火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也急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急需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而打造平安包头。《条例》的制定过程

为加强建筑工程和内装修工程防火监督管理,提高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此,2005年11月,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了制定《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建议,并经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批准,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

为了做好新《条例》的制定工作,2006年2月份包头市人大、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条例》调研考察组,赴外省市进行学习考察。同年3月6日召开了《条例》制定工作专题会议,对制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正式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报送稿)》,并于同年5月8日经包头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审定后上报市政府。随后,包头市政府法制办又与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同志一起对《条例》进行了逐条逐句的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22日,包头市政府副秘书长赵荣宽主持召开了,由包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及包头市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会后,包头市法制办按照协调会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再次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并先后提请市政府第八次市长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并于6月25日正式提交包头市人大审批、执行。

日前,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义通过了《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定于今年6月1日起在包头正式实施。1993年5月1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包头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结合包头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工作的实际,《条例》确定了“自防自治与行政监管并重”防火工作原则,对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工作力度。《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三条。从消防设计、施工防火、竣工防火验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消防设计、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这是包头消防史上第一部由人大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包头市消防工作法制化迈出的一大步。

内容一:进一步加大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经消防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包头市从2003年起,连续四年对上述违章工程进行了专项治理,但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筑工程没有切实履行消防前置审批工作程序,缺乏合理有效的行政许可与消防监督协调运行机制。为此,《条例》,一是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提前介入,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监管。《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参加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论证和施工图审查,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消防设计意见。”二是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两个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制发的法律文书做了明确具体规定,加强了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责任;三是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加重了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防火监督检查职责,《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可以口头纠正,必要时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予以纠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实施随机封样,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同时,为了加强各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改变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条例》第四条规定:“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有关的工作。”

内容二:明确了消防设计单位的责任

消防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造成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直接原因,个别设计单位为了满足业主、建设单位对外观效果、使用功能的片面要求,而做出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设计。针对此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在第三十七条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三:对施工现场提出具体的防火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火灾多发地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没有对其防火要求做明确规定,使得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缺乏标准和依据。为了填补这一空白,《条例》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对施工现场易燃材料的堆放、易燃化学物品的使用和存放、用火用电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第三十九条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四:对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资质提出要求。

目前消防设施施工市场存在大量转包、违法分包、个人挂靠借证、出租资质、越级承接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规范和施工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随意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并在第四十二条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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