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义乌市佛堂镇义务消防队,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后来,由佛堂派出所出面,向单位和个人募捐,购置了一辆消防车。12月13日,当这辆车去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征缴了60元的“车辆税”。众所周知,佛堂镇义务消防队是一家公益的非盈利单位,所拥有的这辆消防车,也不是属于“个人”私有。可是,在12月13日的完税证明上,把它登记为“个人”载重1吨的“载货汽车”后,被征缴了60元的税款。请问,这是办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搞错了,还是国家税法有新规定必须交纳的?
[笔者调查]12月19日,笔者就此事向义乌市车辆检测站进行了咨询。据检测站工作人员介绍,根据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此类车辆无论车主为何人,均要统一缴纳车辆使用税,而不是工作人员粗心搞错。
笔者查看了《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免征车船税的条款内容,其中被列出的有非机动车、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警用车。而在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在专业作业车计税标准一栏,税额标注为60元。
该工作人员还介绍,相比旧的车船税条例,新条例取消了原有的公车免税条例,在新条例中,除军车、武警专用车和警用车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具体到如市消防大队的消防用车,因其属于武警专用车,而在免征车辆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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