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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有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必要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12-26 08:20 出处:吉林支队 作者:杜宝相编辑:@iCMS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顾名思义,火灾发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如地震、山洪暴发、台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发的;另一种是因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外的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的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顾名思义,火灾发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如地震、山洪暴发、台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发的;另一种是因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外的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发的火灾,是天灾,火灾事故责任不能、也无法追究。人为因素导致的火灾,是人祸,是可以避免的,火灾事故责任能够也必须追究。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就是要通过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把火灾危害降到最低,以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火灾事故责任分类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其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四类,即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蔓延;间接责任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蔓延负有一定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火灾事故,对造成的火灾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二、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根据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火灾所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责任人应承担四种责任:

1、刑事责任: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

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2、民事责任:火灾事故责任人侵犯国家、集体、个人

财产和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因火灾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应承担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3、行政责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责任,火灾事故责任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4、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火灾事故责任人因违反党纪、政纪的,还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几年,公安消防机构加大了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惩治了一大批火灾责任者,警戒了世人,推动了消防安全工作。但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尚存在不准确、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追究,有的因民事问题持续上访,甚至影响了上级机关的正常办公。此种现状的形成,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的存在。

(一)、主观原因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人和物、生产和生活、政治和经济领域;又是一项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和较深的综合知识层次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化学、数学、燃烧学、热力学、电学、社会科学中的逻辑学、心理学、法律学以及社会学诸学科。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必须建立在正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基础上,火灾原因不清或不准确,就无法准确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因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消防监督干部,主观上存在畏惧或者不情愿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导致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二)、客观原因

1、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规定不确切,不能准确提供法律支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了分类,火灾事故责任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这四种火灾事故责任是定性规定,过于原则,实际认定责任工作中不便于操作。例如:某甲公司(法人单位)的已厂(非法人单位)的丙车间因电焊工违章操作酿成火灾,违章操作的电焊工是直接责任人,对该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那么,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是已厂,还是甲公司,或者甲公司和已厂对该起火灾均负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认定到车间级,还是厂级,或者是公司级,乃至三级均作出认定。

2、人员编制不足,火调队伍不稳定,火灾事故责任处理不到位

目前的公安消防机构编制序列中,支队未设立火灾事故调查科室,基层消防大队、科仅设立了兼职火调干部。吉林市消防支队共有专、兼职火调干部十五人,吉林市2000年至2007年,年平均发生火灾事故近3000起,以十五人为主力年查处三千起火灾,足见工作任务之繁重,也足见火调力量的不足。吉林省消防总队极其重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为保证火调人员的相对稳定,总队硬性规定,长春、吉林两个支队必须设立火调组,其他支队要确定专职火调干部,此种做法只能相对缓解当前火调干部不足、不稳定的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人员编制不足,火调队伍不稳定,导致火灾事故责任处理不到位

3、火调业务不全面,难以确切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现在,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来源比较复杂,专业也复杂,有武警技术学院火调专业毕业的,也有武警技术学院其他专业毕业的,还有地方大学毕业生入伍后逐步走上火调岗位的。无论何种专业毕业从事火调工作,都存在此长彼短的问题。突出体现在火灾原因查明后,确定火灾事故责任上。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不仅仅需要火灾原因调查专业知识,还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公安消防机构既精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等其他专业知识从事火调工作的技术人员很少,造成了既使火灾原因认定清楚了,由于其他专业欠缺,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不够确切、不到位。

四、公安消防机构有无认定火灾责任的必要

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执法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目的是通过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使违法者受到处理,同时还可以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执行消防法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事故责任,只是定性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者应承担何种责任,应受到何种法律制裁,应承担多少民事责任,都要由人民法院判决。火灾原因查清后,公安消防机构即使不做出责任认定,也不影响对火灾责任者的追究。鉴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消防法规支持不够、人员编制不足,且有能够准确确定火灾事故责任的专业机关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我个人认为,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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