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经营的林地失火,火势蔓延殃及附近村民98亩经济林,21户村民损失16万多元。因失火原因迟迟不能查明,该公司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1、起火原因不明,能否认定损失赔偿责任人?
2、本案中,起火原因不明,起火地点明确,能否认定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调解结果
法院院长助阵调解,21户村民的16万余元火灾损失全部获得赔付。
编者按
一场大火,从某公司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境内重尊岭的一片林地蔓延,殃及21户村民的橡胶、龙眼、芒果、桉树、竹子……共98亩经济林被淹没火海,损失达16万余元。
林业公安部门立案后展开侦查,但侦查陷入困境,最终的结论为:起火原因无法查明。
看着自己的血汗化为灰烬,21户村民向起火林地的经营方——新源公司(化名)追究赔偿责任。而对方以"起火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引发了一起十分棘手的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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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9月12日消息:
火因不明,两公司互推责任
2005年5月,为了改造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头塘村重尊岭旁的一片桉树林地,新源公司(化名)把砍伐、挖洞、种植的项目,发包给了明水公司(化名)。
当月13日,工程竣工并经新源公司验收后,这片桉树林却突然发生了一场火灾。大火烧毁了公司经营的158亩桉树林,虽然公司在场工作人员进行了奋力扑救,但由于当天风力大,火势失控,迅速蔓延到与这片桉树林相邻的经济林。
头塘村21户村民种植的橡胶树、龙眼树、芒果树、腰果树、桉树和竹林等,共98亩经济林,被烧成灰烬,经济损失达16万多元。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着手调查起火原因。然而,起火原因一直未能查明。
21户村民认为,火是从新源公司的林地烧起来的,他们的损失就该由新源公司来赔。新源公司则称,火灾发生前该林地由明水公司改造,既然起火原因不明,就不能认定责任在新源公司。
责任似乎被推到了明水公司。明水公司则称,火灾发生在公司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也不能认定责任在明水公司。
就这样,以"起火原因不明"为由,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互相推诿对21户村民的赔偿责任。
起火点查明,法官找到切入点
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拒绝赔偿,村民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索赔心切,21户村民扬言:"如果被告不给赔偿将阻挠被告进入林地种植。"
起火原因,迟迟侦查无果。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均阵脚稳坐,坚持"起火原因不明,不能认定该由谁赔"。
2006年2月起,再也不想忍受漫漫等待之苦的21户村民,相继将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庭审时,双方都提交了各自的证据。从这些证据来看,三个基本事实可以确认:一是起火点在新源公司经营和明水公司改造的林地内;二是起火原因尚在林业公安部门的侦查之中;三是双方都难以形成优势证据。
在这三个基本事实面前,双方的对立更有剑拔弩张之势。但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承办法官理清了审理思路,找到了破解的切入点:尽管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不明,但起火点在新源公司经营和明水公司改造的林地内,是不争的事实。
由此,承办法官认定,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对21户村民的火灾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少数赔偿落实,大头赔偿再度落空
法官有理有据的分析,很快对两家公司产生了作用。经法庭调解,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答应,先对损失较小的8户村民进行赔偿。在签订调解协议后的第10天,明水公司如约兑现,全部支付了对8户村民的8910元赔偿款。这一步,虽然仅落实了赔偿款的小头,却稳定了大部分村民的情绪。
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开始对受损失较大的13户村民和两被告公司进行调解。可新源公司又冒出了新的拒赔理由:起火原因尚未查明,按照
"先刑后民"的原则,只有本案涉及的刑事责任查清楚了,才能追究民事责任。新源公司这一闹,又使调解卡了壳。
为此,承办法官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不久,公安机关作出了答复:起火原因无法查明,但火源位于两被告公司经营和改造的林地内,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结论,再次支撑了承办法官心中的天平。
然而在新一轮调解中,曾在与8户村民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的新源公司代理律师,被委托人辞掉。承办法官再次释明这一法律事实时,两被告公司之间又踢起了皮球。
本案大部分赔偿款,又没了着落。拿不到赔偿的13户村民,开始集体上访。
院长助阵调解,赔偿有了着落
村民们的赔款没得到,新源公司复种林地不断受到阻挠。日子一天天过去,案子陷入了僵局。
调解僵持不下,引起了乐东法院院长陈学东的高度重视。考虑到新源公司在此案赔偿中起主导作用,陈学东决定亲自到新源公司登门调解。
然而"出师"不利。第一次登门,新源公司老总即以开会为由回避,陈学东找到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据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和证据规则,反复释明新源公司在这场大火中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和理由。面对面释法,说服了在场工作人员,但对方示意自己并没有决定权,最终要看老总的意思。
陈学东没有放弃,第二次登门造访新源公司老总。经过不厌其烦的说理,新源公司老总终于同意,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赔偿责任。在新源公司的带动下,明水公司也主动迈出了一步,愿意赔偿13户村民的火灾损失。
2006年底,在陈学东院长的主持下,13户村民与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两家公司承诺,10天后赔偿他们15.7万元。赔偿款有了着落,村民们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赔付仍未兑现,法院上门讨回
然而,10天过去了,15.7万元的赔款却分文没有兑现。
今年年初,13户村民再次聚集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他们拿着未被兑现的调解协议,坐在法院门外,要求法官为他们主持公道,立即讨回他们应得的赔偿款。
为了农民的利益,为了法律的尊严,法院再次"出兵"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严肃而又耐心地讲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催促对方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法官的耐心和敬业,感动了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上上下下的员工。
当天,新源公司和明水公司分别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向13户村民如数支付了赔偿款。
日前,本案头塘村21户村民与两被告公司关系融洽,新源公司在那片失火林地的种植业务也已步入了正轨。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谐司法,简单地讲,就是要在和谐的司法氛围、和谐的司法环境和和谐的司法秩序下,以尽可能和谐的方式妥当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调解无疑是民事审判领域和谐司法的最佳途径和最佳方法。
尽管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但从和谐司法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出发,在案件个别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样不失为一种值得提倡的思路和做法。
本案中,在因"起火原因无法查明"而使案件的处理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当机立断,确立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思路,并以"起火地点明确"为切入点,让两被告公司明白自己无法逃避对于村民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为顺利调解案件奠定了基础。在小部分赔偿款落实,而大部分"卡壳"的情况下,法院院长亲自"上阵",采取"登门调解"的方式,终于说服了被告公司的决策人,使案件得以彻底协商解决。而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院长又再次"上阵",说服两被告公司,从而使村民的全部赔款落到了实处。可见,领导放下"架子",适时介入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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