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消防法规,起步较迟,1964年l月才出台了第一个消防法规《台湾省各县、市曹港务局消防警察队管理规则》,对消防工作的隶属关系及组织设置等作出一些规定。主体消防法规《消防法》,1971年起草,历时14年,至1985年颁布施行。但在1976年蒋经国对消防工作作了指示和1985年《消防法》颁布之后发展甚快。到目前为止,较为重要的消防法规和相关法规已有45个。这45个消防法规可分为六类:(一)有关消防工作全面性的行政法规
这类法规,主要有《消防法》、《消防法修正案》、《消防法施行细则》《台湾省火灾防救办法》,《台湾省防救天然灾害及善后处理办法》等。这类法规是有关消防工作的组织体制、技术装备、运行机制、勤务活动以及奖惩办法等方面的全面规定,属于重要行政法规。(二)有关消防部门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
主要有台湾省各县市曹港务局消防警察队管理规则》、《台湾省直辖市、县(市)政府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及车辆装备标准》、《台湾地区警察机关消防组训、体技能测验、勤务演习竞赛暨装备保养实施计划》、《各级消防主管机关消防安全检查违法案件裁处应注意事项》等。这些法规是有关消防机关执行、落实上级规定的条例、规则,可操作性比较强。(三)有关消防工作社会化方面的法规
主要有:《台湾消防管理人制度》、《供公众使用建筑物设置消防管理人员编组训练实施要点》、《直辖市、县(市)义务消防编组办法》、《台湾省义务消防人员福利互助办法》、《台湾消防协会组织章程》、《台湾社会救助法》、《台湾消防救灾救护基金会制度》等。这些法规都是用来动员和吸收社会人士和社会资金参与消防事业的,对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目前台湾的消防法规是比较完备了。就以《消防法》而言,虽制订时间很长,但内容相当丰富,涵盖了消防工作的方方面面,是可作为制订消防条例、规则之类的依据。尤为可贵的是,在执行了9年之后,于1994年,又根据发现的缺陷和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全面修订,提出了《消防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不仅更加切合实际,而且富有时代气息。其修订、补充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定各级消防机构的设置、主管人员的官制、官规,各消防机构的车辆、人力配置的最低标准,增加了消防机关在救灾中的重要职权。
(2)提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制度。规定技术士仅能担任消防装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消防装备、设施的设计监造要由消防设备师和消防设备士承担。
(3)确立业者定期呈报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制度。各单位、场所的管理权人要定期委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维修其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设备,并将检查维修情况呈报主管消防机关。
(4)建立防焰制度。重要建筑物的地毯、窗帘及相应用具应用耐火、防焰的质料。
(5)建立消防器材检查制度。消防器材必须经过检查测定确实合格并领有合格标示者才能生产和销售。
(6)建立消防管理人制度。一定规模的供公众使用建筑物,管理权人应选用专人(消防管理人),策订消范计划,对人员进行报警、避难、灭火训练,检查维修消防安全设备,监督火器使用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事宜。
(7)健全危险物品管理。对危险物品的制造、贮藏、搬运、使用等环节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
(8)积极推动紧急救护系统。充实紧急救护人员,增加救护设备,建立救护机构,拟订相关法规,使紧急救护工作法制化、制度化。
(9)完善安全检查制度。主要有:建筑物建筑执照之会审作业,建筑物竣工后之会勘,危险物品和高压气体营利之登记审批,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安全联合检查等。
(10)拟订消防勤务分工,执勤程序方式,执勤人员仪容仪表,执勤情况的奖惩等。
这10条的补充修订确实是好的。可惜的是,台湾的法规往往不能很好地落实。据媒体披露,如各地的消防车辆和人力配备标准虽已确定多年,但至今仍然缺额较大。还有些有关消防安全审查、验收,常因一些人的营私舞弊而“走过场”。有人曾作过调查,在高层建筑中违反规定,超量使用可燃性装饰材料的相当普遍。某卡拉OK厅经验收合格后营业,不久就发生人灾。在发生火灾时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都没有任何动作。原来这些装置都是用来装点样子、掩人耳目的廉价假货。这事曾受到社会的责难,台湾报纸作过公开点名批评。但这是台湾一个积重难返的问题,很难较快地解决。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