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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消防是中国乃至世界最古老的体制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05-18 13:26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倪再义编辑:@iCMS
二年六月,诏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房屋,先令开封府,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画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如去巡检地分遥远,左右军巡使或本地分厢界巡检,员僚指挥

二年六月,诏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房屋,先令开封府,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画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如去巡检地分遥远,左右军巡使或本地分厢界巡检,员僚指挥使先到,即指挥兵士、水行人等,与本主同共救泼,不得枉拆远火屋舍,仍车令辖不得接便偷盗财物。如有违犯,其军巡使、厢虞侯、员僚指挥使,并勘罪以闻。


上面所引的这条史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较早的关于宋代城市已设专门的防火、灭火机构和组织的记录。史料所说的“二年六月”,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六月,其中有“仰探火军人”、“指挥使”等名目,窥测火警是用军队,灭火是指挥使指挥兵士进行,这表明宋代城市专职防火、灭火的组织,是从军队转化而来的,或者说有时就是直接由军队担任的。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宋代消防系统的编制:熙宁八年(1065),神宗曾批准:“上禁军数百人设铺守宿”,其中将100人分为两铺,“以潜火为名,分地守宿”,这就是所谓的“潜火铺”,“潜火铺”即驻扎军人的防、灭火屋所。在北宋的后期,设有“军巡铺屋”,每铺五名铺兵,夜间巡警。一遇失火,则由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部门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专职的“消防队”,从较小规模扩充起来。南宋临安是最全面继承这一优良传统的,较之北宋灭火制度实行得更为彻底,为了使临安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再从殿前各司选拔300精兵划归临安府,专门担任救火任务。最多时全临安专职的“消防队”可达6000人。正是由于有了数量这样多,质量非常优良的专职的防、灭火队伍,才保证了临安的安全。

扑灭火的设施,也是自宋代始渐完备。在所有灭火器具中,唧筒的发明和使用,是一划时代的贡献。唧筒可以这样描述:它是用长竹制成,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的筒形洮水的灭火器具。竹筒内紧裹在水杆上的棉絮起着活塞的作用,用手来回拉动水杆,便产生正压和负压,将水从竹筒开窍处吸入和喷出。尽管这种唧筒的射程和流量都很有限,但利用它来射水灭火,比之用木桶或水袋、水囊等泼水或掷水,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进展。这种简易便用的竹制唧筒,可以说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消防泵浦。

水囊是最常用的灭火器具——它是用猪、牛膀胱制成的。起火时,可盛水,掷向着火地点,水囊被烧穿,或破裂,水即流出灭火。还有用油布缝制成的油囊,其用法同猪、牛膀胱制成的囊一样,盛水掷着火处灭火。

由于宋代城市有不少高层建筑着火,所以在灭火时,要经常运用梯子,攻城时用的云梯为最理想之选。如欧阳修在《归田录》中所记:着火的房屋若高,灭火的军士就会攀上救火长梯而上,这种救火长梯当非攻城用的云梯莫属,因为只有这样梯子的长度、高度,才可以够得着像皇宫那样的墙垣和楼殿……

有了便利的灭火器具,还要有有条不紊的灭火组织程序配合才能扑灭火。那么宋代城市灭火的具体场景是怎么样的呢

在最初的时候,一有火起,尤其是夜间,便紧闭诸城门,致使赶来探视救火的人也不得进入。而且,火灾发生时,要等候负责这一地区治安的巡检官员前来,才能开始扑救,这样必然是贻误了灭火的良机。

城市管理者觉悟后,便推行了救火“责任制”:若着了火,由仰探的军人,骑着“望火马”,飞驰报告巡检,如果都巡检因故未到,便由这一地段的治安官吏厢巡检负责去救。

如果去巡检的那地方遥远,其他军巡使等官吏先到,便要立即指挥穿着上有番号、以区别各军的“绯小绫卓画带甲背子”的“火背心”的“消防队”,和救火的“水行人”,与失火的“本主”,一起灭火,以免使远处屋舍连着。此外,各衙门,各军级,也都派出队伍,急行奔向驻地着火处,听候指挥救火长官的指挥,他们也成了实际的“消防队”。这时,也有一大部分官员坚守自己岗位,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消防队员”必须准备好平常所预备的灭火器具,从准备好装醋浆水的瓮中,汲醋浆水覆在脸上,使烟不能呛冲鼻和眼睛。又可在长八尺的杆上束住重约二斤的散麻,即麻搭,蘸着稀泥、浆水去扑打或湿润火焰或烧着的物品,以防扩大蔓延。还要用火钩、火叉、利斧,或用快锯,拆除掉障碍;还要用大索、带有长链的铁锚儿,套住或挂住房梁立柱,用力猛拉,拽倒,以切断火源……宋代城市灭火已有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步骤、程序。当然,这并非一下子就形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

在灭火过程中,往往是政府出钱买水灭火,那些富室豪户也用钱雇人参加灭火。这都刺激着“消防队员”竭力灭火,不致使火势扩散。对于灭火积极者,政府将给予优厚的犒赏,“消防队”中有重伤者,政府还差官员去探望,并负责请医生治疗。若是在救火中有不尽力者,查出后定以“军法”治罪。宋政府经历多次灭火,已制定出了许多严格的失火、灭火惩治法律,如《庆元条法事类》中特别指明,在救火时,“不容久待者,许横绝驰过”,这就从法律上为救火时的交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宋朝廷制定防、灭火的规章,不走形式,在监督执行这方面法条诏令时,不讲情面,十分严格。赏罚分明,才能顺利指挥扑救,从指挥灭火的过程中可以检验出一个官员驾驭政事的功力。宋政府并不一味采用硬性的处罚,而是两手并用,在推行处罚法条同时,也实行一些保证扑救火灾顺利进行的基本建设。

几乎是与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即祥符二年(1009),供备使谢德权率水工决金水河,水经历天街,绕太庙入后庙,又向东引,从城下水窦流入濠沟,使整个东京水渠环绕,水渠周围都砌砻甓,种植芳木,车马经过之处,累石筑梁。又为生活方便,在主要街道、市民住区,筑成方井。这种蓄水的方井,就在市民居所周边,市民用水,随时可从方井中汲取。这好像在告诉我们,一旦有大火烧起,方井周围就可聚集起“消防队员”,从这里汲水,以扑救灭火……

从部队的编制、设施、灭火的组织上来看,宋代城市的防火灭火处于一个健全、高效的轨道之中。宋代城市防火、灭火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在东京、临安这样的中心城市,积累起了丰富的防火、灭火的经验、方法、理论,形成了一整套可行的、有效的制度。宋代的中小城市也都纷纷加以仿效,并加以变通,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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