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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独立式感烟探测器认证通知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04-05 14:12 出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编辑:@iCMS
2007年3月22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了《关于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标准颁布实施后 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2007年3月22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了《关于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标准颁布实施后 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公消评[2007]075号

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生产企业:


国家标准GB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已于2006年7月17日发布,并将于2007年4月1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今年第4号公告,明确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曾用名“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标准颁布实施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根据公告精神和修订后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详见附件),现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企业,须按《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修订版)和我中心的相关规定,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配置必备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二、自即日起,我中心即按照《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受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


三、对于已按照国家标准GB4715-1993《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尽快向我中心提出产品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如同时涉及产品设计变更及产品一致性变更,还应提交变更申请及详细说明)。我中心将通过安排工厂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确认。


对通过复评换证的产品,我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于不愿进行复评换证的企业,其通过标准转换确认的产品,我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仍为原期限。


对于未在2007年6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转换的上述产品,我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


附件:《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修订版).rar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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