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大连公安消防局出台《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十不准》,严格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以整肃警风,方便群众,置身全社会监督。
“十不准”的主要内容有:不准内部人员干扰行政执法工作;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检测单位;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准超越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不准随意执法;不准消极履行监督职责;不准借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损失核定之机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出具法律文书。与此相配套,大连公安消防局还制订了“三个必须、三个决不”,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有什么背景,都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监督整改,决不手软;对那些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坚决依法铲除,决不放过。
大连公安消防局局长蔡畅宇表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审验时限,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特别是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消防经营性活动、指定消防产品等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发现,坚决将其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现行干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撤职、降职或开除军(警)籍。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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