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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正《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标准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01-18 08:10 出处:消防局标准规范处 编辑:@iCMS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7日批准发布GB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对部分标准条款和试验方法进行了调整,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7日批准发布GB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对部分标准条款和试验方法进行了调整,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GB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国家标准是2005年9月1日批准发布的。在标准实施及产品工程应用过程中,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和全国消防标委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陆续收到部分用户来函,反映产品应用场所环境温度条件变化时,影响可恢复式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性能,个别的造成不报警或误报警。

针对反映的问题,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和全国消防标委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开展了相应的验证试验,找出问题的原因在于探测器动作温度试验检测条件与实际使用环境温度不一致。实验室检测环境温度正常处于15℃~35℃之间,而实际使用中存在着探测器线缆全部或部分工作在环境温度较高或较低场所的情况,实验室检测合格的探测器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不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为解决此问题,标准编制组做了大量的调研和试验测试,以发函方式征求了国内生产和使用单位意见,一致认为有必要在GB16280标准中增加“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响应性能试验”。随后,标准编制组研究建立了试验模型,通过多次试验证明该试验方法科学可行,对提高可恢复式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全国消防标委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专家和企业代表审查会,一致通过了审查纪要。随后,按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委批准了第1号修改单。

各相关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按新修订标准进行产品检验,以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

附:

GB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7日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一、在前言第12行中增加“、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响应性能试验”。

二、4.4.2条去掉“(短路发生火灾报警信号除外)”。

三、5.1.5条内容修改为:“5只完整的探测器,敏感元件长度不小于制造商提供的最大使用长度,且缆式线型差温、差定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元件长度应不小于150m,缆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元件长度应不小于200m。”

四、5.9.3.2条内容变更为:“试样的动作温度和/或响应时间应满足4.3的规定。”

五、表1中不动作温度/℃一栏的“65”变更为“60”。

六、表5中增加一行:175.18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响应性能试验√

七、5.17.3.2条后增加下列条文:

5.18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响应性能试验

5.18.1目的

检验可恢复式缆式线型探测器在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动作性能。

5.18.2试验方法

5.18.2.1分别将长度为0.4、0.7、0.9倍制造商标称最大使用长度的定温、差定温试样的敏感元件放入试验箱A中,使试样充分分散均匀受热,同时将剩余敏感元件中的任意1m放入另一试验箱B中,A、B试验箱中的初始温度均与实验室大气温度相同。按5.1.2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8.2.2试验箱A按1℃/min升温,升温结束温度为探测器的不动作温度,升温结束后保持恒温;试验箱B按2℃/min的升温速率同时升温,升温结束温度为定温报警温度上限,升温结束后保持恒温5分钟。观测并记录试样状态。

5.18.3要求

试样动作温度应不低于定温报警温度的下限,且不高于定温报警温度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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