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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办理首起现场判定消防产品案件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6-11-21 09:18 出处:江苏新闻网 作者:崔佳 明朱敏编辑:@iCMS
11月15日,江苏扬州消防支队江都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扬州市广陵区万里建材经营部销售的90只消火栓箱及违法所得1350元,并处罚款32400元。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实施以

11月15日,江苏扬州消防支队江都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扬州市广陵区万里建材经营部销售的90只消火栓箱及违法所得1350元,并处罚款32400元。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实施以来,扬州消防支队办理的首起现场判定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


11月6日,扬州消防支队江都大队对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消火栓箱无水带挂架,立即对该单位安装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现场判定,同时要求该单位提供消火栓的国家型式检验报告,并立案调查。


经查,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安装的消火栓箱,生产单位为兴化市洋城消防器材厂,销售单位为扬州市广陵区万里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为刘万文。该消火栓箱内配置的消防水带与其提供的国家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报告不一致,消火栓内未设置水带挂架。扬州消防支队江都大队经现场判定,该销售单位销售的消火栓箱不合格,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判定报告》。该销售单位也承了自己私自更换了消火栓内配器材,消火栓箱是根据建盈(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定做,没有按照国标进行生产,属于非标产品。该单位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扬州消防支队江都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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