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误报,电工为不影响到酒店旅业部的客人休息,擅自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电源关闭,正好当晚遇上消防检查,结果酒店被处于8万元罚款,直接主管人酒店副总经理王某、直接责任人电工赖某分别罚款1万元。三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6日)下午,花都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自动报警系统误报电工擅自关闭电源
法院查明,2006年1月23日下午17时左右,广州市某酒店在营业期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误报,电工赖某为不影响到酒店旅业部的客人休息,在没有通知酒店的主管人员,又不知道停用该系统的严重性及后果的情况下,擅自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电源关闭。
当天晚上21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防火科防火监督人员检查消防安全时,发现该酒店关闭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导致酒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的情况,立即责令该酒店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并通知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到场进行维修,于次日(1月24日)上午九时维修完毕。
酒店被罚8万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和处罚听证,依法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某酒店罚款8万元、对直接主管人酒店副总经理王某、直接责任人电工赖某分别罚款1万元。
三被处罚人均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2006年4月28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于2006年7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宣判:维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广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某酒店在营业期间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导致酒店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原告某酒店在营业期间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导致酒店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停用,违反上述规定。原告王某身为广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某酒店的副总经理,直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对酒店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停用,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赖某只是酒店的电工,但没有取得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就从事酒店自动消防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擅自关闭广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某酒店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是导致酒店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停用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依照职权据以对原告作出(2006)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维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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