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1日,打算回校复习准备考研的厦门大学学生曾某告别父母,坐火车回到厦门。几天后,曾父通过电视、报纸,领到一具面目全非的尸体。
交警部门认定,事发2004年8月12日4时30分,江西司机周某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在由厦门联检楼往东渡方向行驶至石鼓山立交桥路口时,遇到曾某搭乘的林某所驾驶的出租车,由于出租车突然减速,牵引车避让不及撞上出租车,造成车毁人亡。事故发生时,车上另4人均安全脱险,惟有曾某被活活烧死在车内。
事发后,牵引车周某及所在单位、出租车司机林某及所在公司被指互相推卸责任,曾某父母把周某、林某和二人所在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8万元左右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今年6月27日上午,厦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称交警事故认定书有瑕疵,变速箱变速杆处于的位置没有现场勘验记录,且证人均称当时出租车司机林某驶过叉路口,发现走过头又倒车,后来发生事故。出租车司机林某所在公司负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60%的损失。这是一个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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