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我市消防部门获悉,针对具体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苏州市消防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标准》已经出台。
据消防部门有关人员介绍,该标准规定罚款额度均不超出《江苏省消防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规定的罚款最低或最高限额。《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调试、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我市消防部门在对接下来的具体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将以此为处罚依据,这对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将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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