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必不可少的规划建设项目。由建设部立项、公安部负责修编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已于今年2月27日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准确地学习理解新修订的《标准》,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记者采访了《标准》修改编制小组组长、公安部消防局政委陈家强,请他回答了《标准》修订和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答:消防站建设是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升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原《标准》自1999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在推进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日趋增多,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不断拓展和灭火救援任务日趋繁重的新形势下,现行《标准》在消防站类别、布局、装备品种数量、建筑面积、训练场地面积、建设投资水平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经建设部立项,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反复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标准》修订稿,经国家建设部组织专家严格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正式颁布。新《标准》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改善一线消防官兵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提升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保持了原《标准》的基本框架,共分为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和主要投资估算指标等八章。它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坚持"基本满足实际需要、节约土地资源、控制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对已不能适应消防部队发展和任务需求的原《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重点对消防站类别、布局、装备配备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即重新划分了城市消防站类别,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城市的建站要求和城市消防站的选址与布局原则,根据灭火和社会抢险救援的需要,适当调整了消防装备的配备品种和数量,优化了选配范围,适当提高了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指标。
问:《标准》对城市消防站是如何分类的?其不同类别设置有何要求?
答:《标准》将城市消防站划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大类,其中普通消防站又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标准》对各类消防站的设置提出了以下要求:所有城市均应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此外,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标准》对各类消防站的规划布局、辖区面积及选址条件,建筑标准、建筑面积及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数量,主要投资估算指标等都进行了明确且具操作性的规定。
问:各类消防站规划布局和辖区面积按照什么原则确定?选址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执勤消防车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确定的原则是: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二级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执勤消防车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特勤消防站承担有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各类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执勤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米;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问:《标准》对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是如何规定的?
答:消防车的配备数量决定着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和消防站的作战能力,为了满足消防部队日趋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需要,《标准》对消防站配备的车辆数量进行了适当调整:一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4~6辆;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2~3辆;特勤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7~10辆。《标准》还对消防车辆的种类进行了规范,优化和扩展了消防车的配备范围,确定了必配和选配的车辆种类,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选配相适应的车辆。
《标准》同时对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了适当的提高:一是提高了普通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发动机功率;二是增加了作为衡量消防车动力性能重要指标的消防车的比功率规定;三是对特勤消防站的抢险救援车起吊质量进行了调高。
问:对贯彻实施《标准》,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将联合印发通知,对贯彻实施《标准》提出部署要求。
首先,要充分认识《标准》颁布的重大意义。新修订《标准》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新的历史时期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消防站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这次修订发布施行的《标准》是指导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它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对消防站建设项目起宏观控制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它不仅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依据。《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也可参照执行。
其次,各级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标准》明确规定:"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纳入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消防站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公安、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有关部门要为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当好参谋,齐抓共管。各地公安、建设、发改部门应当摸清当地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消防站规划建设的意见和落实措施。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认真做好城市消防站建设的规划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建设部门应依据《标准》做好城市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审批工作;发改部门应做好城市消防站的立项审批和基建经费保障工作。
第四,抓好学习宣传,营造《标准》宣传贯彻的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标准》,掌握《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辅导、考核考试等形式,把《标准》学习宣传不断引向深入。同时,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广泛宣传《标准》的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消防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五,要因地制宜地加快消防站建设。从今年5月1日《标准》施行之日起,新建的消防站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建设,不欠"新账";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原有的消防站,要结合城市规划修编和旧城改造,逐步完善其功能,使其达到《标准》要求。但在实施改造前,应当根据消防部队职能拓展、编制员额增加和新装备配备的现实需要,因地制宜地提出改进意见,尽快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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